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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承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转包协议无效,但因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施工方依然按约取得工程价款。转包人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管理,付出劳动,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符合公平原则。

申请人主张

蒋志兵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支持南通公司收取11440711.74元项目服务费(管理费)错误,请求改判收取5720355.87元。第一,广泽公司与南通公司的施工合同、南通分公司与蒋志兵的转包协议被一、二审依法确认无效。转包协议中的第8.5条关于由南通公司收取项目服务费的条款当然也无效。一、二审以其已确认无效的条款判决支持南通公司收取11440711.74元管理费显然违法。第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参照合同结算条款进行结算,但项目管理费不是结算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原审按照合同约定判决管理费错误。此外,蒋志兵垫资施工,再收取高额管理费,非常不公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蒋志兵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主要审查的问题是南通公司收取项目管理费的数额应为多少。南通分公司与蒋志兵签订的《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属于将建筑主体工程非法转包,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正确。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乙方(蒋志兵)按项目结算开票总额计算净上交甲方的项目服务费,即土建4.0%,安装10.0%”。虽然合同无效,但因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施工方依然按约取得工程价款。南通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管理,付出劳动,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符合公平原则。原审法院按照双方约定确定管理费,并无明显不当。

案件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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