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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无须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条款矛盾

嫌犯“无须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条款矛盾

2011-08-26 06:07:00 来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北京) 383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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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刑诉法修正案拟规定“侦查人员不得强迫嫌犯证实自己有罪”,但仍然保留“嫌犯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条款。此外,删除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模糊了认定标准,不利于实践。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修改成“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修改得并不好,太笼统。”今天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金硕仁委员表示。

他认为,多年来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采取不当手段,逼供、威胁、引诱来获取证据的现象是存在的,有些甚至很严重。这条修改吸收了公安部门的建议,取消了针对性很强的内容,相当不妥。建议继续保留“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

 

任茂东委员则表示,尽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进了草案,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表明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制度。

任茂东认为,我国从法律上已经禁止了刑讯逼供,但在现实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原因就是,犯罪嫌疑人有供述自己犯罪的义务,而且把犯罪嫌疑人自认其罪的供述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这是个不符合逻辑的规定,我们已经禁止了‘罪恶之树’,但仍然食用‘毒树之果’。”

在他看来,我国可以将建立沉默权制度作为契机进行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促进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

(本文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作者: 崔丽 王亦君 )
责任编辑:NN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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