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刑诉法修正案拟规定“侦查人员不得强迫嫌犯证实自己有罪”,但仍然保留“嫌犯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条款。此外,删除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模糊了认定标准,不利于实践。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修改成“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修改得并不好,太笼统。”今天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金硕仁委员表示。
他认为,多年来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采取不当手段,逼供、威胁、引诱来获取证据的现象是存在的,有些甚至很严重。这条修改吸收了公安部门的建议,取消了针对性很强的内容,相当不妥。建议继续保留“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
任茂东认为,我国从法律上已经禁止了刑讯逼供,但在现实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原因就是,犯罪嫌疑人有供述自己犯罪的义务,而且把犯罪嫌疑人自认其罪的供述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这是个不符合逻辑的规定,我们已经禁止了‘罪恶之树’,但仍然食用‘毒树之果’。”
在他看来,我国可以将建立沉默权制度作为契机进行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促进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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