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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发〔2005〕9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最近陆续接到各地反映一些地方税相关政策问题,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明确之前,我省暂统一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税从有权批准用地的政府批文中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部份商品房后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按当地地税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期末,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数,占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房地产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已售商品房的占地面积后,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

按纳税人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对跨地区经营、联合经营、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适用税率仍按《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对纳税人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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