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前篇)
在政府采购货物采购中,对于投标人是否过低报价的认定,其实一直是一个公认的难题。
如果按照成本认定法,断定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了,供应商一般不会承认,在进口货物采购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另外,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仲裁机构认定某供应商故意低价中标而改让报价高的供应商中标,那像 '政府采购都是买最贵的'的曲解可能会甚嚣尘上,沸沸扬扬、与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推行的意义、目的背道而驰,社会影响也非常不好。
在实践中判定投标人是否真的低价中标的方法、依据其实并不充分。
我们分两个方面来讨论:
(一)、假设市场竞争充分
国产科研仪器行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逐渐成熟,尤其是常规的实验、教学用仪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竞争充分甚至比较激烈的高新技术产业,各地科研仪器产业转型与升级使得传统科研仪器业呈现出了新的发展格局。
1)、目前就国产科研仪器市场来说,科研仪器一般已经属于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产业,无论是资本雄厚的上市公司,还是普通的小型企业,由于其市场定位不同,其产品成本价和市场价格相对都是比较稳定、适应的。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商品价格,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因此,科研仪器所谓的“低价、高价”,其实只是一个参照值,“低价、高价”都不能代表所谓的“成本价”,不能以参与投标的所有报价来确定中标人的价格高还是低。“成本价”从何而来?只能从制造商处取得,一般情况是无法取得的。
一般已经属于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产业,无论是资本雄厚的上市公司,还是普通的小型企业,由于其市场定位不同,其产品成本价和市场价格相对都是比较稳定、适应的。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商品价格,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因此,科研仪器所谓的“低价、高价”,其实只是一个参照值,“低价、高价”都不能代表所谓的“成本价”,不能以参与投标的所有报价来确定中标人的价格高还是低。“成本价”从何而来?只能从制造商处取得,但那得来并不容易。
2)、中标商在合法、合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报价最低而中标,本身并没有问题。如果有其他原因,那就是采购方的招标文件编制有问题,比如用户要求本来就不高、采购预算过高、技术指标过于泛泛等等。这些情况下也是无法认定投标人是否过低报价。
(二)、假设存在恶性竞争或垄断
对于科研仪器市场来说,充分竞争的一种结果就是过度竞争,科研仪器企业的“进入成本”远低于“退出成本”,因此造成大量科研仪器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入,从而导致科研仪器市场过分拥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经市场细分后的国内科研仪器市场来说,回归科研仪器本身,由于技术研发升级、行业标准提升、市场需求旺盛等原因,产业提升比较快。科研仪器的销售价格取决于用户具体需求的变化和市场价格波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旺盛、“人傻钱多”的背景下,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比如这几年,国产PCR以其价廉、实用、技术指标精准的特点逐渐占领了市场。但是,一些厂家为了短期内达到产出指标、销售指标,进行偷工减料、测试不完整,交付使用没多久实验指标就偏差,导致产品返修率攀升。还有的厂家为了吸引用户,夸大科研仪器产品的指标,片面强调某项指标而忽略其他指标。为了占有市场份额,不择手段,以次充好,破坏市场秩序的情况屡见不鲜。
2)、对于进口科研仪器而言,情况更复杂,定价、成本更加难掌握。从国外制造商、国外中间商、国内代理商、外贸代理机构、汇率、税收政策等等,都是影响仪器“成本”“高价、低价”的重要因素。另外,很多进口科研仪器生产厂家少甚至唯一,竞争不充分,由此,可能导致的漫天要价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假设本案例中该高校下属公共实验室对科研仪器的技术指标要求比较高,但是没有表达清楚,且市场确实鱼龙混杂,那么中标供应商C公司确实存在低价应标的可能性,但须观察其实际履约情况后才能下结论。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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