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国有住房
租赁公司统一运营
关于履约主体和运营主体,《办法》要求土地成交后,由属地政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明确约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车位配比、建设进度等要求。
无偿移交的,约定土地提供方指定的接受单位;竞得人自持的,约定自持要求。接收单位切实履行业主职责,依据《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对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督促竞得人履约到位。
我市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按照机构化、规模化原则进行集中运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双流、郫都等11区拍卖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和车位,交由市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统一运营管理。高新区、天府新区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和车位交由两区自行组建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
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国资等部门和属地政府依照职责在土地出让、项目报建、质量监管、工程验收、预售许可、权属登记、资产管理等环节加强审核监管,确保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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