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个主任只是他们推荐的,但并不具备合法性。监督委员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使监督委员会具备合法性?也就是监督委员会如何产生,以及有哪些职权?应该有一套规章制度。受老陈的委托,我起草了《业主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则包括了以下几项内容:
其一,监督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业主监督委员会由业主推选产生,接受区和街道办事处物业办的指导,接受业主大会和广大业主代表的监督”,“业主监督委员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这里所说的“由业主推选产生”,如何来操作?实际上是由各个楼门长组成的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咨询过街道,街道对我们是否成立监督委员会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
其二,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参选?包括了七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监督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其三,监督委员会有哪些职责?业主监督委员会作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机构,包括了八项: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对业主委员会的廉政、守法守规则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委员会组成各种专业监督小组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一切合同,享有知情权,同时要经监督委员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所做出的一切重大决定,需经监督委员会认可;定期召开会议,提出物业管理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最终选举出了13人的监督委员会,选举了主任和两个副主任,我这个主任正式走马上任。
按照老陈的设计,监督委员会主要是监督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当初我就劝过老陈,成立监督委员会没有必要。因为美国的三权分立是中央层面的设计,在中国基层也搞三权分立本身本身就呈疑问。而且小区最关键的问题不是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而是对物业的监督。
有句话叫“无心插柳柳成荫”,监督委员会的成立确实如我所说,没有实现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但却带来以下积极的影响:其一,扩充了参与小区事务的人数。业主委员会在讨论小区事务,以及与物业开联席会议时,监督委员会成员也会列席,发表意见。其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提供了后备人选。业主委员会中有的委员或因搬家,或因出国,或因家庭事务太多等原因会选择退出,监督委员会中有的成员通过选举进入了业主委员会。在下一届的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监督委员会中的许多人成为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其中就包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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