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本文节选自《小逻辑》要点解读视频③“变易是万物存在的基本规定”即“存在是彼此对立的规定互相过渡到对方的进程”一文的第二部分——此文所解读的内容摘自《小逻辑》的第一部分即“存在论”,主要阐述“量转化为质、质转化为量的规律”——视频随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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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无消逝于变易中,而且变易的本性只是有与无的消失,所以变易自身也是一种消逝着的东西。但变易过程的结果并不是空虚的无,而是和否定性相同一的有,我们把这种结果叫做定在或特定的存在,即潜在的存在。
定在是具有一种规定性的存在,这种规定性作为存在的规定性就是质,而质存在于其中的东西就是某物。质是与存在同一的规定性,与量不同,量虽然也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为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
某物由于它自己的质:第一是有限的,第二是变化的,因此一切有限之物即是定在、皆免不了变化。但定在的这种变化,只不过是定在的潜在本性的表现罢了。有生者必有死,简单的原因即在于生命本身即包含有死亡的种子。某物成为别物,而别物自身也是某物,因此它也同样成为别物,如此递进,以至无限。这种无限只不过表示有限事物应该扬弃罢了。当某物过渡到别物时,只是和它自身在一起。在别物中达到的自我联系,这就是真正的无限。在这种过渡中,凡变化之物即是别物,而它也将成为别物之别物。所以存在作为否定之否定,就恢复了它的肯定性,而成为自在自为的存在。
质的规定性达到其自在自为的存在,就过渡到扬弃其自身的规定性,即过渡到作为量的存在。由质到量的过渡,在我们通常的意识里是找不到的。通常意识总以为质与量是一对独立并彼此平列的规定。所以,我们总习惯于说,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而且也有量的规定。至于质和量这些规定从何处来,它们彼此的关系如何,又是大家所不愿深问的。但必须指明,量不是别的,只是扬弃了的质。
存在的真理是“变易”,变易过渡到定在,而定在的真理是“变化”。变化在其结果里表明,其自身是与别物不相联系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最后表明在其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里扬弃其自身,因而在其全部发展阶段里扬弃了其特定的质。但被扬弃的质既非抽象的无,也非抽象的有,而只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存在的这种形态,在我们通常的表象里,就叫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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