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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推荐】20个法律幽默故事与启示(四)
2013-10-24 中国律师商学院
【中国律师商学院】虽是幽默故事,但内里折射出法律的精髓。中国律师商学院微信平台为大家奉上20个幽默故事背后的法律启示,供大家品评回味,本文为第四期(16—20),最后一期,请大家关注并推荐给您的好友。
十六、法律职业者要锻炼周全、缜密、细致的思维
某法科考研学生给某同学的留言:最近背了几天《刑法》分则,颇得意,见谁都想判他几年。路上,一只大黑狗撞了我之后扬长而去,我下意识就对自己说:交通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丝毫不管它还有没有7年的活头。走了几步又补充:估计不满16周岁,不予追究。后来又仔细一想,当时判得太草率了,它喝酒了吗?吸毒了吗?户口是国内的?不是国内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吗?有同伙吗?有同伙的话,是否是起主要作用?是累犯吗?在假释期间吗?是否是初犯?精神正常吗?是军犬吗?此外还有一些没有写在书上的潜规则,比方说是高干宠物吗?动物保护协会是否有干涉司法的电话打来?是否有某领导的批示?最高检和最高法有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目前的刑事政策已经是宽严相济了,是否还得给予重判?要是它把狂犬病毒蹭在我身上,那是不是要数罪并罚呢?有太多、太多的因素还没有考虑到,所以说不要瞧不起搞法律的,说他们就是背了几本书而已,其实不比造原子弹轻松。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
1、该法科生的留言尽管已经发散思维,思虑甚多,但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如犯罪主体怎么可能是狗呢,狗的寿命也就几十年,怎么能确定以16周岁为负刑事责任年龄呢等,姑且不论这些,仅从法律思维的角度给我们的启示是:一个正确的判断总是相对的,必须有充要的条件,离开这个条件,判断的正确性便不确定。
2、在中国的法治环境下从事法律职业,职业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基本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法律专业知识,法律上如何处理;一方面是可能影响法律处理的法外因素——国情。
十七、法律服务者务必在法律规范内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某人站在被告席上,他的律师对法官说他是个聋子。 “你是聋子吗?”法官问。“是的,一点也听不见。”被告毕恭毕敬地回答。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
1、《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尽管备受争议,但是还是在现行刑法中得以保留,可谓悬在法律服务者头上的一把利剑,在中国的法治环境下,甚至常常被司法人员徇私利用以打击法律服务者。所以法律服务者,特别是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应尽量“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方为上策。否则,借用比较流行的一句话:出来混,早晚都是要还的。
2、当事人很多的时候是靠不住的,正如业界所总结“当事时是人,事后则难料”。另外,当事人的智商、思维往往对代理或辩护思路揣摩不够,又难以在庭上或庭下做到面对对方代理人或辩护人、司法人员随机应变,或者在达到目标后得意忘形、口无遮拦,常常就会有意或无意的将其代理人或辩护人暴露。法律服务者只是提供法律服务保证自己的当事人受到法律的公正待遇,并非必然要打赢官司或被判无罪,切不可为打赢官司或争取无罪判决将自己牵扯其中,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十八、法律职业者应未雨绸缪
国外,某市某财年还剩一笔款子尚未决定如何开支,主要有两个地方需要修缮,一是市中心小学,二是市监狱。于是召开常委扩大会讨论,会上,众常委各执一词,难以形成有效结论。最后一退休老领导语重心长的说了一句:“诸位觉得这辈子还有可能再去念小学吗?”一片沉默......三分钟后,全体一致同意这笔款项用于改善监狱生活环境。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
这是个很冷的幽默,不免让人觉得寒气逼人,甚至是绝望的悲愤。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人们还有什么盼头呢?!在位时,即利用手中权力把自己未来最坏的情况也安排好了,而且是大家一致同意。这不禁让笔者想起了国内落马的某省某县的县委书记,在常委会上叫嚣:“谁敢说他妈的自己是干净的,你站出来!”还有最近网络爆料的陕西省的某县领导,面对56岁的上访人员要求依法处理自己的事件,训斥道:“你白活50多年了,在中国,有哪一件事是合法的!”虽未免夸张,但却一语中的。作为法律职业者,我们得到的启示是:(1)对自己职业的法治环境应有所认识;(2)应向幽默中的“老领导”学习,未雨绸缪;(3)在与当事人的接触过程中,一些该办的事项必须“当事”时办理完毕,一旦事毕,则难料。中国有句老话叫“人一走,茶就凉”!
十九、法律职业者应学习、把握法理和法律精神,不能僵硬、教条地理解法律
瑞士境内的阿尔卑斯山下有一条美丽的小溪。这里水流湍急,是大马哈鱼一年一度溯游而上,回到上游产卵的必经之路。同时,这里也成为了钓鱼爱好者的理想渔场,每年因钓鱼给大马哈鱼群带来的灾难性损失,据说是自然损失的好几倍。于是瑞士政府在河边立了块牌子,上面用各种文字写着:“禁止在此钓鱼”。可是,问题来了,不可以钓鱼,我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法捕鱼呢?于是就有当地居民在浅滩处设网捕鱼,据说每天都能满载而归。政府不依了,说这违反了法令,可捕鱼者也振振有辞。说你只说不可以钓鱼,没说不能捕鱼啊。官司一直打到瑞士的最高法院,法官认为:禁止钓鱼是为了保护大马哈鱼群不受自然力以外的侵袭。而捕鱼对大马哈鱼群的威胁远甚于钓鱼,故禁止了一切对大马哈鱼的捕捞活动。捕鱼者还被判了监禁。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什么叫“明文”?是要罗列所有的可能案例情形吗?当然不是,也不可能。立法只能高度抽象地概括出该罪的核心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至于条文与丰富多变的社会生活事实之间的缝隙,需要法律职业者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缝补”,从而得以适用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社会案例的出现,法律职业者为实现正义,甚至需要从立法精神上去诠释法律。对于英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在法官的职权范围内,享有“自由心证”和“类推”的判案方法,法官可以直接依据自己的正义观念和对立法意图的理解来判决案件。
2、2011年司法考试卷二第2题即考查一道拐卖儿童的犯罪问题,案情叙述孤儿院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将孤儿卖与境外,判断其是否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好多的考生选择了“法无明文不为罪”作无罪处理的选项。即是僵硬、教条的理解法律条文的表现。
二十、程序正义是离法律正义更近的正义
著名法学家边沁曾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两人分一块饼。只能用刀来切,没有任何的尺子、天平什么的测量工具来保证一刀下去,饼能公平得被分成平等的两份。也就是说,两人都有可能在这次利益的分配中吃亏或者占到便宜,这次分割,将注定是难以达到实质公平的。那么,怎样做才能让两人心服口服呢?
边沁给了一个答案:一人切,另一人先拿。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
1、几年前震惊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这么审结的。日裔法官在“全美国都知道辛普森就是杀人犯”的情况下宣布汤普森无罪,并当庭释放。这位法官在宣判完以后自己一个人躲在办公室里哭了起来——他也知道辛普森就是杀人犯,连辛普森自己都曾供认不讳的啊!但是,他和那些自始至终都呼吁法院判处辛普森死刑的人,都接受了这个结果。那是一种真正的接受,怀着对法律的虔诚和尊敬的接受——因为这个判决是一个法律程序的结果。
2、法理曰:法的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但两者不能兼顾的时候,我们要如何作出取舍?康德曾就此有过精彩的阐述,他说:“一次不准确的判决污染的只是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无论那一个,都不比另外一个距离真正的正义更近。但是,程序正义,却离法律的正义更近。
3、法律职业者应从更宽广、长远的视野看待正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本着职业要求去实现正义,即使非真正的正义。比如民间常常对于难以抉择的事件以抓阄(抽签)决定,尽管不一定实现正义,但是大家都感觉公平,对结果能够接受。这种做决定的方式也被借鉴到国际比赛、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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