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公司法》法理来讲,股权自由转让是股东所享有的一项固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被剥夺。股东依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诸项权利,其中部分是法律强制规定的,非经股东本人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决原则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章程作为公司自治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某些限制,但是其限制的程度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更不能剥夺股东的股权。
其次,从股权的性质上来说,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如果确认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的行为,将无法保障小股东在公司的权益,有违公平原则。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很容易利用章程约定的强制转让股权条款来消除异己,任意剥夺小股东的资格,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你所在公司的章程约定自然人股东离职后必须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系滥用公司自治权的行为,应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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