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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八大变化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八大变化点
来源: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 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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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相比1994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新办法》主要呈现八大变化点。
    变化之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变化。根据2008年底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相比原来工业企业100万元、商业企业180万元的标准,认定门槛大为降低。
    变化之二:认定条件发生变化。按《新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分为四种情形:一是必须认定,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是依申请认定,指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符合有关条件又想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即可依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格申请及认定。三是选择性认定,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进行选择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四是不得认定,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变化之三: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发生变化。《新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修改了《原办法》“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销售额”的规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要在连续12个月内任意时间段(如二个月、三个月)超过标准即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认定,而不需满12个月后方进行认定,尤其是针对必须认定的纳税人。
    变化之四:认定权限发生变化。《新办法》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由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的规定,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统一规定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变化之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限的双向变化。《新办法》一方面对纳税人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改变了《原办法》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要求,这是与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发生变化相对应的;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的审批时间由原来的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审批完毕缩减为2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变化之六:认定要求更加人性化。《新办法》增加了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告知纳税人的规定,赋予税务机关告知义务,也给纳税人留下了必要的缓冲期,更具有人性化,可使纳税人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不知相关规定或疏忽大意未及时提出申请而带来的税收风险,体现了税务机关人性化的服务理念。
    变化之七: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取消。《新办法》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废止了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过程中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等情形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新办法》虽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但有违法行为的仍应接受相关处罚和处理。
    变化之八:新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期变化。《新办法》实行有差别的生效期,对大部分纳税人仍沿用原有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期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执行的规定。而增加了对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执行的规定,解决了新开业纳税人认定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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