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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阶段如何追加债务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你不了解的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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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8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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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阶段发现债务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债务人的配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应当如何要求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呢?

债权人能否在执行阶段能否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不能。非经审判程序确认,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阶段追加、变更被执行人适用法定原则,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之中并未将追加债务人配偶列为可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债务人配偶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需要依据实体法等规定在审判程序中进行认定,而不能违背审执分离的原则,以执代审。

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

法〔2016〕401号

二、 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48号

二、 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驳回追加申请后,债权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不能。向法院提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被驳回后,债权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债权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被驳回,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32条中可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规定,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要满足前置程序,即案外人先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审查认定执行异议成立并裁定中止执行,债权人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案外人未提出执行异议或法院未裁定中止执行前,债权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零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何让债务人配偶也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从司法实务角度,在执行阶段,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中有几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1.案由选择。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请求法院确认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务人及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债权人提起的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与生效判决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两案的当事人不完全相同,诉讼请求也不同。前者虽包含给付之诉的内容但本质属于确认之诉,后者一般为给付之诉。

3.管辖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向债务人或其配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提示: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并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明的案由,不同法院在案由和管辖法院认定上存在不同做法:

1.将案由认定为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关系法院;

2.依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和管辖法院;

3.将案由认定为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但按照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关系法院。

如何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民法典》采用了“共签共债”为主、“特别共债”为辅的原则。因此,当生效判决列明的义务主体不包括债务人配偶时,债权人需要证明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系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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