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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如何进行?

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以下为广州,具体请按当地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穗编办[2017]72号):市本级负责监管建设地点跨区建设的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原市级审批或监管的历史遗留项目;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开发区或空港委等经批准有权履行审批权限的区域)负责监管。

二、办理条件

1. 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2. 工程已取得规划、消防、环保、民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准许使用文件。

3. 取得城建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所需材料

四、窗口流程

1. 申请: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申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材料

2. 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审查:市住建委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对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审批。

5. 根据提交材料时候的需求,证件窗口自取还是快递寄送。

五、办理流程图

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六、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提速期限:7个工作日

七、办事窗口

地 址: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窗口

咨询电话: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发件查询电话:38920550

交通指引:

公交:可乘407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地铁:乘坐地铁至珠江新城站从B1出口出站

八、收费标准:

九、收费依据:

十、办理依据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

4.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7年第61号)、《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2001年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

5.《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13〕9号)。

6.《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7.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穗编办[2017]72号)。

十一、备注

应发给的证明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二、表格下载(登录http://online.gzcc.gov.cn下载)

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三、到场次数:不超过2次

十四、常见问题解答

1.问:市、区工程监管是如何分工的?

答: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穗编办[2017]72号):市本级负责监管建设地点跨区建设的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原市级审批或监管的历史遗留项目;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开发区或空港委等经批准有权履行审批权限的区域)负责监管。

2.问:竣工验收的日期如何确定?

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竣工验收时间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该规定的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问:如何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将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图审时一并进行,按规定报住建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时同时对防雷部分进行质量验收,住建部门将依法履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监管职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具体办事指南可向气象部门查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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