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电子设备的普及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和乐趣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改变了人们记录生活、传达思想的方式。与此同时,利用电子设备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又该如何认定? 公众也有必要了解此类遗嘱的形式要求和生效要件,以免出现纠纷。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月、日;
(3)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就像不可缺少的一份子那么对于打印遗嘱首先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对遗嘱形式要求必须归于以上五种。
那么打印遗嘱可参考《继承法》第十七条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规定,对其效力加以认定。
对于经电子设备书写并打印的遗嘱,认定其效力首先应审查其是否符合书写遗嘱的一般性规定,即是否具有本人签名及时间,遗嘱内容、签名及时间部分必须由被继承人按手印。
在对打印进行初步审查后,尚须对应《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进行考察:
1、自书遗嘱
对于以电脑打印形式订立的自书遗嘱,必须要考虑被继承人电子设备的水平,即客观上被继承人是否存在使用电子设备书写遗嘱的可能性,同时要参考当事人提交的其他相应证据,以证实该遗嘱确系被继承人书写。
2、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可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但必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加以见证,其中一人完成遗嘱的书写及打印工作,并由被继承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同时由代书人注明年月日。
从《继承法》原则分析,不论是何种类型的遗嘱,应在五种遗嘱形式的范畴内。立遗嘱同时也是要式法律行为,除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真实外,还应当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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