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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凭证,指证券公司以自身
信用发行的,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
有价证券。特定标的
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固定收益的“固定收益凭证”;另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与特定
标的资产表现挂钩的浮动收益的“浮动收益凭证”。
中文名
收益凭证
类 别
会计术语
属 性
有价证券
分 类
券商收益凭证
券商收益凭证
证监会在其起草的《证券公司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中称,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
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此前证券公司的
融资渠道较少,主要局限于
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回购、
短期融资券等
短期负债工具,且额度有限;证券公司虽然可以通过上市、增资、向股东发行次级债等方式进行融资,但也难以成为持续有效的
融资方式。
按照这一
暂行规定,券商收益凭证可以
公开发行,也可以
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
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
证券交易所、
柜台市场等场所发行、转让。
但证券公司公开发行的收益凭证,须经过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
合格投资者进行,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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