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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了也不能优先受偿?说说船舶物权和登记那些事

案例:李某出资向A船厂订购一艘船舶,拟加入航运市场,船舶建造中,李某办理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之后,李某以在建船舶做抵押向某银行贷款并书面约定,该抵押权未登记。经年,李某资不抵债,将其在A船厂订购的船舶转让给陈某,并做登记。过数月,银行抵押贷款到期,李某无力偿还,银行向陈某主张船舶抵押权。陈某主张银行的船舶抵押权未登记,不能对抗陈某已登记的船舶所有权。


看了以上案例不免对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的关系有所困惑。

船舶物权到底有哪些?

船舶物权登记对抗什么意思?银行可对买船人陈某主张抵押权?

怎样办理船舶登记?

让小编细细和你说。


一、什么是船舶物权

1. 船舶所有权

《海商法》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船舶担保物权

(1)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 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船舶留置权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各种担保物权同时存在时谁优先?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其他债权债务。

船舶优先权是第一位的,同时优先权和留置权均不需要进行登记,因法定事实发生后即可享有。


二、船舶物权登记对抗

《海商法》确立船舶物权登记对抗制度: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上述案例中,建造中船舶设立了抵押权,但未登记,之后船舶被转让给了陈某,陈某的所有权是已登记的。此时,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陈某,银行只能要求李某立即还清欠款或重新提供担保,而不能拍卖船舶。

所以,小伙伴们,在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或设立抵押权时一定要及时至船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方能对抗其他权利人。


三、船舶物权登记办理流程

基本流程


船舶登记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四)记载于船舶登记簿;(五)发证。

图为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样本

如何选择正确的登记地:

1. 由船舶所有人的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2.由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经营的船舶,可以依据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

3. 融资租赁的船舶,可以由租赁双方依其约定,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 
4.光租外国籍船舶的,由船舶承租人依据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5.船舶为数人共有的,依据持有最大份额的共有人的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最大份额相同的,由共有人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最大份额的共有人的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船舶登记港。


四、船舶登记需要的材料

01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二)船舶技术资料; 
 (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二)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三)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四)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五)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六)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02

船舶抵押权登记

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0总吨以下船舶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

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一)至(三)、(五)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03

 船舶登记办理时限

自船舶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船舶登记簿并核发相应证书,或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04

收费与否

不收取船舶登记费。

05

宁波海事局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

船舶相关:0574-87669394

船员相关:0574-87669434

国航窗口:0574-87796003

2.QQ咨询

蓝丝带船员咨询:374263317

蓝丝带船舶登记咨询:324047609

3.微信公众平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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