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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018年首艘滞留船舶!来看宁波辖区这起典型案例

某国内航行海船X轮,总吨2999,2007年安放龙骨,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该轮在近期接受海事执法人员的安全检查,因船舶存在多项影响船舶安全的重大缺陷被依法滞留,该轮也是2018年宁波海事局新年滞留的首艘国内航行海船。下面我们选取几个典型缺陷分享给大家,以供借鉴。


缺陷一

缺陷描述:

机舱两通风筒铭牌处(位于防火挡板以下)锈穿(约10*10cm,2*5cm)

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第2-2章1.16.1规定:

    通风导管应由不燃材料制成。但对长度不超过2m,横截面积不超过0.02㎡的短节导管,如符合下列条件,则不必使用不燃材料:

      (1)这些导管是用经同意的具有低着火危险的材料制成;

      (2)这些导管只用于通风装置的末端;

      (3)沿着导管量起,这些导管的敷设位置离开A级分隔或B级分隔(包括B级连续天花板)的距离应不小于600mm。

解读:

船上各类设备(如救生艇艇架、通风筒)的铭牌覆盖的地方,由于保养不到,时间一长往往容易严重锈蚀,最终洞穿,这类关键性设备上的洞穿要么影响其结构强度(如救生艇艇架),要么影响其防火结构的完整性(如通风筒),均构成影响船舶安全的重大缺陷。所以,平时维护保养时,一定要重点关注铭牌覆盖处的情况,是否有明显的锈包。

缺陷二

缺陷描述:

两舷登乘梯固定连接地令锈断

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第3章3.2.1规定:

船舶应设有便于登人救生艇、可吊筏的登乘装置,使乘员从存放处直接登乘降落或从某一登乘甲板登乘降落。

解读:

登乘梯固定连接地令锈断,直接导致登乘梯无法使用,属于救生类的重大缺陷。

缺陷三

缺陷描述:

CO2灭火系统启动气瓶漏空,释放阀控制瓶压力低

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第2-2章1.4规定:

      CO₂灭火系统容器的瓶头阀应有安全膜片或其他经认可的安全装置。安全膜片应在压力达到18.6±1 Mpa时自行破裂。安全膜片破裂后,自瓶头阀释放的灭火剂应由管路引至室外开敞甲板的大气中。如 CO₂钢瓶储存室具有良好的通风能力并能保证储存室温度不超过45°C(如设有温度报警装置),则可免设上述排气管。采用其他安全装置时,也应满足这一要求;二氧化碳瓶应根据各被保护舱室对二氧化碳的需要量进行分组。如由人力直接开启施放装置,则每组瓶数不应超过12瓶。

解读:

左边的是释放阀控制瓶,压力表指针低于绿色范围,右边是CO₂气瓶瓶头阀启动控制瓶,压力表显示其压力已为0,瓶内氮气全部漏空,自动释放功能失效。另外,在检查时发现该轮有2个 CO₂气瓶安全泄放接头处的小铜柱被顶出,怀疑其压力安全膜片已破,瓶内CO₂气体已漏空。由于无法现场称重检测,所以不能现场认定该缺陷,后经 CO₂系统检修人员使用专业设备检测后,确认这两瓶 CO₂气瓶均已漏空,如此该轮 CO₂系统的 CO₂灭火剂数量已不满足规则要求,属于消防类的重大缺陷。

缺陷四

缺陷描述:

机舱机逃生通道底部锈蚀洞穿,顶部小舱盖锈蚀严重边框脱落

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第2-2章3.3.1规定:

每一A类机器处所应有2条脱险通道,特别应符合下列的规定之一:

①2部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至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应设有通道。一般来说,其中1部钢梯自该处所下部至该处所外面的安全地点应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该遮蔽应是钢质的,同时在下端应设有1扇自闭式的钢门;

②1部钢梯通至该处所上部的1扇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应设有通道。此外,在该处所的下部离上述钢梯足够远的地点设有1扇可以两面操纵的钢质门,经过此门有另1条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

解读:

根据规则要求,该轮逃生通道应是钢质且连续的防火遮蔽,锈蚀洞穿不仅破坏了其连续性、防火性,同时无法阻挡火灾时的烟气进入,失去了其在紧急情况下的作用。

缺陷五

缺陷描述:

两舷绞艇机基座锈蚀严重

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第3章3.2.3/(5)规定:

降落装置绞车制动器的强度应足以经受:

①试验负荷不小于1.5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②不小于1.1倍最大工作负荷的试验负荷下,在其最大下降速度时的动负荷试验。

解读:

这类缺陷在缺乏维护保养的船上非常常见,上图中的螺母已经锈没了,敲完之后只剩光秃秃的螺杆,而且底座加强三角板锈蚀减薄严重,局部锈穿。若救生艇绞艇机基座强度受损严重,在降放救生艇时,存在绞艇机被“连根拔起”而导致坠艇的风险。

缺陷六

缺陷描述:

主操舵装置为动力操纵的液压舵机未设置为动力执行系统再充液的固定储存柜

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第2-1章2.5.3/(6)/③规定:

液压操纵的操舵装置,当主操舵装置要求动力操纵时,设置一个固定储存柜,其容量至少为一个动力执行系统(包括贮存器)进行再充液。储存柜应用管系固定连接以使能从舵机舱内容易地再次为液压系统充液,并应设有液位指示器。

解读:

这类缺陷比较罕见,一般比较常见的缺陷是设置的固定储存柜容量不足以为至少一个动力执行系统进行再充液,或是固定储存柜未设置液位指示器,该轮的这个缺陷属于造船时的出厂缺陷。

来源:宁波海事局北仑海事处 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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