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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在庭审时选择去“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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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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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开了一个诈骗案的庭。我是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辩的。事实上,我也确信,这个案子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被告人是不是构罪,我的认识,先后有着巨大的变化!

第一次阅卷时,我确信这就是诈骗。因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的刑期,这被告人看来是在劫难逃。

后来,第一次会见后,当事人喊委屈。因为年龄相仿,我就跟他直言说,你有啥委屈的!牛逼你吹了,钱你收了,事没给人家办,还不退钱,你不是诈骗,谁是诈骗!他也只是抱怨自己倒霉……

毕竟这诈骗罪是个重罪,从内心来看,我是十分慎重的……

我对自己是没有太多信心的,所以对于卷宗,我力求一看再看。第二次阅卷时,我依旧没有找到更多的辩护点。虽对于当事人,有了更多悲悯,毕竟一旦构罪,量刑起点确实太高了,所以,我一直在阅卷,希望能看到一些更多的东西……

这期间,一有机会,我就和其他更有经验的律师请教这个案子,期待能有助力……但答复总是那么令人悲观……

又经过两轮阅卷,我的观点才有多改变。慢慢的我才从内心确信,这位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直到这个时候,我才发现,原来被告人根本没有诈骗行为,被害人的损失和被告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尤其是,当我在庭审上发表被害人损失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一辩护意见时,承办法官若有所思地抬了抬头。是不是我想多了。

因为这套卷宗,是我经过多次阅卷之后,才发现的诸多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点。所以我觉得细细地去看这个案子,这个案子才有可能有转机。我的判断是,这套卷宗,如果草草的看,够罪,在劫难逃;如果细细地看,会发现很多不够罪的根据,或许有转机。

但我不认为,检察院、法院会去多次、反复阅卷,毕竟我没有权利去逼着检察院、法院去阅卷。所以我选择的庭审策略是,庭审时,不断的“揉事实”。

在检察院出示证据后,我再一遍遍地宣读卷宗中有利于我方的但公诉人没有宣读的笔录。我知道这会很招人烦、招人厌,但这是我能想到的最有利于我方呈现有利事实的方式。

合议庭自然不乐意我宣读笔录。我就宣读庭前准备好了的详细质证意见,这份质证意见的重点也是在重申笔录的内容。

在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我又先论述涉案的七个基本事实。其实,我还是在揉事实,一遍遍的在展示我方不构成诈骗罪的证据。

揉了几轮事实之后,我认为去分析是否构成诈骗罪,才有价值,合议庭才有可能听得进去,我的辩护观点才有可能产生效果……

我不知道这个案子结果会如何,虽然对这个案子我是有期待的,虽然我倾尽了全力,但最终结果如何,还是要看,老天爷肯不肯给他一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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