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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民法典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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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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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侵权行为人是数人时,存在一种客观情况,虽然多名侵权人均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损害结果仅是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如何划分侵权责任?

第一,应当由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但问题是,如果我们根本无法判断到底是哪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划分侵权责任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所有的侵权行为人对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条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当发生共同侵权行为时,大概率,我们很难区分到底是哪个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发生?损害是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还是由数个侵权行为叠加造成的?所以,在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参加的行为人都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一位行为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侵权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己的行为导致不了侵权损害的发生,这个时候,这位行为人就不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这也是律师代理侵权类案件时,应当首先考量的一个基础性问题,自己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我对民法典第1170条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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