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政协议案件,我们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代理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而后,行政机关以民事合同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两个案件都是基于一份投资合同书,只是双方对其定性不同而已,行政相对人主张这是一份行政协议,行政机关认为这是一份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主体的普通民事合同。所以出现了,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行政机关却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虽然对该协议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两个案件中,所提的诉讼请求基本类似,主要包括:一,是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二,是否存在违约,是谁违约。
正是基于双方都是基于同一份协议,并且诉讼请求又基本类似、相关,案件就出现了一个很严肃的问题,需不需要合并审理?
在行政案件中,我们提出合并审理的申请。但是行政庭认为,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几种情形,所以不准许我方的合并审理的申请。通过和民事庭法官沟通,承办人认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诉讼,所以也不准许我们合并审理的申请。
但是,基于同一事实的两个案件不合并审理,就极有可能出现一个问题,行政庭作出一个认定,而民事庭作出另外一个认定,由于裁判思维的不同,两个认定极有可能是相互矛盾、无法共存的,只能说这种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为了避免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我们向民事庭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由于行政庭已经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且重点就在于两点:一是,涉案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二是,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该协议。在行政庭尚未作出判决之前,民事庭就开庭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审理,显然是一种浪费,而且也容易引起混乱。所以,我们提出,民事庭应当先中止审理本案,等待行政庭对涉案协议的性质作出处理意见之后,再考虑是否需要恢复本案的审理。只要这样,审判程序才是合法的、高效的。如果出现,行政庭和民事庭各审各的,一旦出现两个相互否定的判决必然会进一步激起矛盾,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2021.5.18 写于北京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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