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写一份虚假诉讼的控告材料,其实上周陆陆续续地就在写了,写的很费劲。
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如何准确地界定虚假诉讼和民事纠纷。
显然,两者交织在一起,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就是民事纠纷;而以民事诉讼的外在形式,通过捏造事实、证据以及进行虚假陈述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才属于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之所以可恶,在于“利用司法”,所以侵害司法正常秩序,是构成该罪的必然结果。
但广泛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与构成虚假诉讼罪 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法律不可能把一切不诚信诉讼行为都认定为犯罪行为。
我当前办理的这个案子,原告诉请的近两千万货款,完全是子虚乌有。但如何证明一起假的事情或者这事情根本不曾发生,难度较大。
驳掉对方的诉讼请求,不是这个案子的目的,毕竟举证责任在原告,当前原告混乱的证据,很难支撑其主张。
我的工作任务或者难点在于,在检察院未支持我方控告原告职务侵占的前提下,如果证明对方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虚假诉讼。如何在证据混乱的情况下,使人民法院看到、意识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典型的恶意且虚假的诉讼行为,并愿意将本案移送公安调查。
上午,还在和所里一位律师讨论她手中一个案子。原、被告之间确实没有虚假诉讼,但一审法院经过多次开庭,竟得出原被告虚假诉讼的结论。我们看了一审庭审笔录及相应证据,虽然双方的答辩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但仅仅看卷宗材料,很难得出双方进行了虚假诉讼,不解一审法院为什么会得出双方虚假诉讼的结论。
真的,以后诉讼要慎重。
作为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得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决不能参与虚假诉讼。
律师主动介入虚假诉讼,德行不够;律师被动陷入虚假诉讼,水平不够。
不仅是有执业风险,而且庭审会极为被动。
我在河北开过一个庭,结合证据,主打的一个点就是,原告起诉属于虚假诉讼。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极为被动,除了宣言性的表明自己一方当事人没有虚假诉讼之外,并不过多纠缠,庭审发言谨小慎微。
我都能感受得到对方律师的被动,裁判者怎么会感受不到呢!
作为当事人,得正道直行。法官现在都很关注虚假诉讼,庭审中的“不知道”、“不清楚”或者“忘了”,不仅仅是让人很反感,而且让人生疑。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几百万的款项,可真不是一句“记不清了”就能蒙混过关的。要记住,谁都不傻,尤其是坐在法庭中间那位久经沙场的法官。
诉讼是用来保障权利的,是用来减少损失的,可真不是用来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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