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背后的合法利益
对于拆迁类案件的文章,我一直不是很喜欢写。网上有大量解读、分析此类案例的文章,都很精彩,我也常看、常学习。但在司法实践中,拆迁类案件的代理效果并不理想。其中有一个核心问题,对违法建设的界定,我认为,很多基层法院的理解或裁判都是错误的。
对于违法建设,有些法院掌握的裁判尺度极其简单,就是看有没有“证”:有证的就是合法的,没证的就是违法的;证上面积内的房屋是合法的,面积外的房屋就是违法的……
我经历过很多次这样的庭审。法院就是在审有没有“证”,至于为什么没有“证”,被告行政机关不关心,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也不关心。
所以,我一度怀疑自己,是不是我把“合法利益”这个词理解得太宽泛了。所以,我还是很细致地研究过最高院相关的裁判要旨的。实话实说,我是真挺想把手上的案子办好的,所以还是下过一番功夫的。
我的理解是,最高院在处理拆迁类案件时有一个基本的裁判态度:尊重国情、尊重历史。
在中国,房子是大事,没有哪一栋房子是无缘无故拔地而起的。追本溯源,无论是合法建设还是违法建设,背后都有一段故事。我喜欢听当事人讲房子背后的故事,当事人也乐意讲,但大多因为时过境迁,当事人很难拿出证据来的,所以我们的裁判者往往不喜欢听。对比而已,最高院其实是喜欢听的,而且还善于用实实在在的裁判行为来尊重。
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案件中的裁判要旨就很暖人:
“涉案房屋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更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认定已转化为合法建筑。但涉案房屋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会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当事人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房屋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行政机关未充分考虑涉案房屋在当地特定时期和政策背景下的特殊性,对当事人在其信赖利益范围内的相应投入、产生的损失未予综合考量和合理保护,明显不当。”
也就是说,即使房屋未取得审批手续,基于对基层组织或者行政机关的信赖,当事人在投资建设的房屋被征收时,也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看到没有,这才是最高院的本意。
我常在想,如果案件中多一些善意,比如说:行政机关善意执法、人民法院善意司法,很多纠纷就容易化解,当事人堆积的怨念可能就不会那么深。
2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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