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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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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0 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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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满意

今天接到检察系统的一个回访电话,询问我对某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办理过那么多法律监督案件,此类回访电话,我还是第一次接到。但遗憾的是,这次检察院没有支持我们的监督请求,我是不可能表达满意的。

说实在的,这几年,人民检察院大力向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亮剑,成果显著。以我自身司法感受而言,我确实是认可,这几年检察院在民事法律监督、行政法律监督中所做的努力。在我代理的法律监督案件中,我就多次参加过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即便不举行听证会,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我作为代理律师都有机会和承办检察官进行充分的沟通、表达观点。这让我背后的当事人感受到了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温度。

但具体到某一个我代理的案件,只要检察院不支持我方当事人的监督主张,我就不可能表达满意,我不可能违背我的职业立场

我当然也理解,承办法律监督案件检察官的无奈。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法律监督案件,本就是司法程序的最后救济途径,受到《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乃至《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诸多限制。承办检察官想在重重阻力下,在某一案件中有所作为,困难重重。但,司法程序本就是为了展现各方矛盾、各方冲突而存在的,一方满意了,另一方就很难满意。只要我们努力把案件办到令自己问心无愧即可;如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来自司法的温度,善莫大焉。

于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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