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裁判者,是诉讼制度的基石。诉讼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对抗,价值在于控辩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平等对抗,通过平等的展开对抗,使居中的裁判者在充分保障被告人法律权益的前提下,作出恰当的判决。
而丧失中立性的裁判者直接导致诉讼制度的崩溃。三角形的控辩审框架,就会变成控审双方合力压制辩方的闹剧,这样的诉讼除了践踏法治,没有任何意义。
为什么律师痛恨司法勾兑?为什么国家禁止协调定案?其根本就在于裁判者的中立,不容染指。基于法律,裁判者秉持良心判案,这是法治社会的要求,更是中国法治希望所在。对于律师来说,更是莫大的期待,毕竟说服一个合议庭更为简单;毕竟有了法治,律师才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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