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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沿用了这一表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这一概念从立法角度正式予以确认。

虽然只是两个字的改变,但却彰显着中国法治的进步。理由:一是,打破了鉴定的绝对优势证据神话,结论不容置疑,意见可以修改,所以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均应当审慎的对待鉴定意见。二是,对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神圣的地位不在了,质疑之声必然高涨,进而迫使司法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更加尽责的履行职责,作出高水平的鉴定意见。

作为辩护律师,不能盲目依赖司法鉴定意见,更不能盲从,本着实事求是的信念,应当大胆质疑对委托人不利的司法鉴定意见,并且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逐一确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的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过程是否恰当、结论是否准确、人员是否专业、资质是否齐全。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鉴定意见往往只涉及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内容,辩护律师应当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确定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能否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归根结底,司法鉴定意见就是一个证据,是证据就要符合证据标准,是证据就要经过质证,是证据就可以被质疑,是证据自然也可以被否定。在这个法治日渐昌明的时代,中国刑辩律师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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