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需要被羁押,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高羁押率、较长的羁押期限又是客观存在的。
为了降低羁押率,更是出于保障人权的目的,避免羁押无羁押必要的情况发生,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上历史性的进步。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2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高检发执检字[2016]1号)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
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具体的标准,自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符合申请标准。但在笔者看来,这也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一项权利、一次机会,通过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不得不向辩护律师作出答复,客观上也实现了辩护人和检察官对案情的沟通,辩护人从侧面或多或少能感受到检察院的态度,从而调整自己的辩护策略。毕竟,刑事辩护本就是无可奈何的艺术,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在于律师介入案件后的行动,在于律师一步步展开、推进、深化辩护工作。我一直相信,好的过程成就不那么坏的结果。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