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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工作职责
(一)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按照处理党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和处理政纪案件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需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2、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并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
3、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二)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四)审理申诉案件。
(五)审理征求意见案件。
(六)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
(八)办理并指导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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