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研究 | 国有企业转让基金份额需履行的国资监管程序探析
userphoto

2023.05.17 福建

关注
近年来,随着国有资产参与私募基金的规模不断壮大,国有资产如何在遵守国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保值增值的同时合法合规地退出私募基金,成了国有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私募基金是一个庞杂且系统的问题,也是近两年国有企业客户高频咨询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私募基金包括转让基金份额、减资退伙、基金清算等不同的退出方式,不同的退出方式所需注意的法律风险和所需履行的国资监管程序均不同。
为清晰起见,本文仅就国有企业转让基金份额的相关国资监管程序问题进行梳理探讨。国有企业转让基金份额是否需要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进场交易程序,在各地实践中意见不统一。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地政策及实践经验对国有企业转让基金份额需履行的国资监管程序作了如下解析,望有所裨益。

国有企业转让基金份额的挑战与矛盾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文”)等现行法律法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均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需履行审批、评估、进场等国资交易程序。但该等规定与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交易的交易惯例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

1. 国资私募基金份额价值评估与市场化交易估值脱节
国资私募基金份额价值评估的传统做法与私募基金市场化交易估值相比,未考虑如下因素:(1)基金管理人溢价,即管理团队品质及能力(如团队勤勉尽职程度、为被投企业创造价值能力)等无形资产的溢价;(2)基金期限、流动性折价等;(3)超额收益分配等或有负债。
因上述估值逻辑的差异,导致市场化私募基金估值与国资传统估值确认的转让价格存在差距,而在国资监管的要求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能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严重影响国有企业所持基金份额转让退出的机会。

2. 私募基金的私密性与转让信息公开披露的矛盾
国有主体转让基金份额原则上需要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而私募基金又天然具备非公开的特性。因此,如何处理私募基金的私密性与转让信息需公开披露的矛盾,是国有企业的基金份额转让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关于是否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针对国有企业通过份额转让方式退出基金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问题,笔者建议,应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以确认转让基金份额的公允价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实施)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09月01日实施)第6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

结合国资委的窗口回复意见(如图所示),出于审慎考虑,建议国有企业转让份额退出基金行为应履行资产评估手续,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权益。


关于是否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针对国有企业通过份额转让方式退出基金是否需要进场交易问题,笔者建议,出于审慎考虑,参考北京、上海实践,与当地国资委进行充分沟通后决定是否履行国资进场交易程序。

1. 法律依据与分析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06月24日实施,下称“32号文”)第3条对于三类国有产权(或资产)交易行为做了具体规定:即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转让、国有企业增资、国有资产转让。其中,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然而,国资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多次回复32号文适用范围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处置其所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不适用32号文在目前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没有作出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国资委的上述回复意见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 实践情况

   (1)北京实践情况

根据北京市《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06月21日实施)第2条规定:“(三)支持各类国资相关基金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对于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份额,经该基金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基金设立协议等对基金份额转让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根据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基金份额转让平台显示,已有国有企业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进行基金份额转让交易。


   (2)上海实践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05月12日实施)第16条规定:“监管企业可以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减少资本或赎回份额等方式提前退出基金。股权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或其他相关国资监管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国有企业持有的份额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显示,已有国有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基金份额转让交易。

在目前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或豁免进场交易的情况下,参考北京、上海的实践经验,结合各地地方国资委监管态度存在差异的实际情况,笔者倾向性认为,国有企业应与当地国资委进行充分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结语

结合前述,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承担着资金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的诉求,基金份额转让为其新拓宽的退出渠道之一,应当在提供资金流动性的同时,时刻关注和警惕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基于此,国有企业转让基金份额应当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并应与国有企业当地国资委进行充分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笔者倾向性认为,国有企业可以选择进场交易的方式,并积极调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协助意愿,促使国有企业从基金中顺利退出。

律师介绍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基金 | 国资委回复: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适用32号文?
国有企业转让合伙型基金份额应否履行、如何履行国资交易程序?
基小律观点丨上海市S基金交易的三个政策要点:入场、估值和登记
PE基金引入政府投资基金的影响 —兼议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合规要点(二)
国有企业私募基金退出路径分析——以是否适用32号令的规定为视角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