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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全资公司基金份额转让进场与否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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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8 福建

关注

汪月|
作者
轴之承法融|
来源
PE早餐团队整编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3条规定了三类国有产权(或资产)交易行为:即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增资、国有资产转让。实践中,产权转让几乎都是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的,那么国有全资公司转让基金份额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呢?


国有全资公司转让基金份额
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1、国资委回复意见
这一问题目前尚未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然而,国资委在其官方网站上曾多次回复32号令的规范对象是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处置其所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不适用32号令,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
国资委的上述回复意见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实践试点经验
北京市《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支持进场交易,但是也尊重基金设立协议的约定。
上海市《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如下:
据悉,目前已有国有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基金份额转让交易。
3、管理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第78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是上市公司的国有出资问题,对非上市公司的国有出资问题还尚无定论。

综上所述,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遵守国资监管程序,通过评估进场的程序退出,有的没有评估、没有进场直接退出,反映出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对于认定的标准并不相同,这也给国有企业的顺利退出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不进场交易情况下的程序选择


1、评估
评估之目的在于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确认股权退出的价格。转让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评估可以通过国资监管部门会同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机构,制定私募基金份额价值评估指引,对于私募基金份额的价值评估需考虑到基金期限、收益分配规则等客观因素,制定私募基金份额价值评估指引,确定更加贴近市场的估值。
2、批准
部分项目退出可能导致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此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应当经过人民政府或其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建议和完善



结合上文可知,目前各地对国有全资公司转让基金份额的态度尚未统一,可能导致国有全资公司转让基金份额时心有惴惴。就企业而言,目前较为稳妥的做法是与当地国资委进行充分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就规范层面而言,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具体规定国有全资公司转让基金份额是否需要进场,以及不进场的情况下的路径选择。只有统一这一做法,才能营造一个稳定、公平的市场环境,从而使国有企业顺利退出。

国有全资公司转让基金份额作为较新的退出手段目前尚未成熟,还存在较多难题亟需解决,但从长远看,将有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国有全资公司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模式,针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做好预防性措施,是理顺国有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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