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焦点从“5.1”、“8.1”大限上拉得再宽一点!
对已登记有产品的私募管理人来说,信披等超限可能会被暂停产品发行、列入黑名单!
中基协[2016]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信息披露、产品发行、从业资格取得方面明确了三类时限,并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后果。其中,信披违规的后果可能导致暂停产品发行、列入黑名单,限期内未发行产品可能导致管理人注销,限期内从业资格未取得可能导致人员无执业资格。
1、基金一季报披露,4月15日前(即将到期)
规定:《信披办法》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注意事项:1、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2、4月的第10个工作日是4月15日,所以信披应在15日前完成。
2、基金季报披露,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规定:《信披办法》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注意事项: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
3、基金月报披露,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规定:《信披办法》第十六条“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注意事项:适用于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基金不适用。
4、基金年报披露,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即将到期)
规定:《信披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注意事项: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
5、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发生之日5个工作内
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第
对已登记有产品的私募管理人来说,信披等超限可能会被暂停产品发行、列入黑名单!
中基协[2016]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信息披露、产品发行、从业资格取得方面明确了三类时限,并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后果。其中,信披违规的后果可能导致暂停产品发行、列入黑名单,限期内未发行产品可能导致管理人注销,限期内从业资格未取得可能导致人员无执业资格。
1、基金一季报披露,4月15日前(即将到期)
规定:《信披办法》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注意事项:1、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2、4月的第10个工作日是4月15日,所以信披应在15日前完成。
2、基金季报披露,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规定:《信披办法》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注意事项: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
3、基金月报披露,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规定:《信披办法》第十六条“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注意事项:适用于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基金不适用。
4、基金年报披露,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即将到期)
规定:《信披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注意事项: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
5、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发生之日5个工作内
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