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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关联交易(下)

虽然关联交易问题不是上市审核的实质性问题,但历届发审委将对关联交易的审核作为重点事项,因关联交易直接关系到被尽调企业业务的独立性、业绩的真实性及内控的有效性,对企业关联事项的彻底尽调对投资者意义重大。

4关联交易的解决方案

无论是机构投资还是企业IPO,都需要对被尽调企业的一些关联交易进行处理,目前对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有很多,但不论采用哪一种解决方案都要结合企业的特点,并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在处理过程中要遵循最基本的逻辑。

比如说,上一个月还有大额的交易,下个月就与之完全没交易了,这完全不符合基本的商业逻辑,那么肯定是需重点关注的。接下来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业内通常采用的几种解决方案进行简单介绍:

1、剥离

如果关联方的业务不是被尽调企业的主营业务或关联度不强,且盈利能力也不强,即剥离行为不会对被尽调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则企业可将该关联方或该业务剥离出来转让给第三方。

当企业运用剥离的方式来解决关联交易时,尽调人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注意受让方与被尽调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2)关注实质性问题,即虽然形式上将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但是否仅仅是股份代持的行为,而实质上关联企业仍旧被转让方控制。

(3)确认受让方在业务、人员、资产与财务方面与被尽调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4)需重点关注转让交易行为的规范、价格公允、交易真实与合理性问;

(5)受让方为关联方的,尤其要注意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程序的合规性问题,确认该交易行文不存损害被尽调企业的情况;

2、转让

被尽调企业的关键人员将持有关联企业的股权转让给非关联的第三方,从而不构成关联交易。例如采购或销售环节的不涉及资产的关联交易,则可以通过转让的形式来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这种方式其实也与前一种剥离的方式有相似之处,那么在通过此方式解决关联交易问题时,也应注意上述几个问题。

3、并购

若关联方在被尽调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通过剥离或转让可能导致企业在业务的完整性、经营活动的可持续性等问题,那么被尽调企业可以通过将关联方并购到自身主体中来的形式,使得关联方成为自身的子公司获兄弟公司,从而解决关联交易的问题。

以这种方式解决关联交易的问题,主要关注并购过程中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交易流程的规范性问题。

4、合并

若关联方的资产、人员、业务或财务与被尽调企业存在混同,则可以通过合并的形式将关联方纳入被尽调企业主体中来,具体操作方式可以是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例如关联交易的对象设备、生产厂房的所有权、专利、土地使用权、商标等资产交易时,这些资产可能影响到被尽调企业资产的完整性,那么则应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相应资产纳入进来。个别办公性住房可以采用第三方租赁形式。

此种方式与并购相类似,具体操作中也主要关注合并过程中价格的公允性与流程的规范性问题。

5、清算

若关联方存在已停止运营、未实际运营或存在对被尽调企业未来上市存在不良影响或障碍的情形,如未通过年检、偷税漏税、曾受过行政处罚等,那么可将关联方进行清算、注销。

在运用清算的方式来解决关联交易问题时,在操作过程应重点关注相关资产与人员是否清理完毕。

6、制度规范

对于规范管理企业的关联交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三会一层的管理和决策机构,赋予不同层级相应的决策权限,并要求相关人员承诺避免管理交易的承诺,如资金拆借或挪用资金等。对于已经发生的资金拆借情况,应注意调查是否有约定合理的资金使用成本,且该交易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论证要点

通过上文对关联交易的概念定义、积极与消极作用、尽调重点与方法及解决方案的简要分析,我们对关联交易应该有个较为全面的认知。理论的文字阐述看起来是有些许繁冗,但其核心思路还是主要从以下几个关键论证要点对关联交易进行论证。

接下来笔者将对以上理论知识的总结及同行交流学习进行总结,通过几点论证要点进行简要的梳理与分析,希望能够让读者能够更直观、清晰的了解尽调关联交易的关键问题。

1、论证关联交易的重要性

论证关联交易重要性要从交易的性质和交易金额占比这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交易的性质分为经常性交易和偶发性交易。

若是企业长期以来就存在的关联交易,是正常的购销行为,那么其没有重大影响;而针对偶发性交易行为,也就是上文所说的异常交易,需重点关注交易的实质性问题及合理原因。

交易金额占比问题,前文已经说到虽然现在取消了30%这样一个硬性指标,但其实是更加严格对待,及时不超过30%也有很大的可能性不会通过发审委审核,需结合其他的审核维度共同考量,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是,关联交易金额占比要能多低就多低。

2、论证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

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是关联交易中比较重点的问题,因其牵扯企业虚构利润与利益输送问题,所以价格的公允性一直都是尽调中的核心问题。

而价格的公允性是指企业采购或销售活动中的交易价格为同行业平均水平,不会远高于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对价格公允性核查的方式可参照同行业其他公司的交易价格或与被尽调企业与非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作对比,不论是采用那种对比方式,其交易价格都应该在合理的波动范围。

对于没有参考的特色交易现象,可采用利润法或成本法等方式进行确定,以确定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3、论证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前文也说到企业有融资或者上市需求时,可能会利用关联交易来虚构交易行为,从而达到提高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的目的。关联交易的真实性,顾名思义是指交易时真实发生的。

那么,在尽调过程中就需要尽调人员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论证,操作中可通过查看交易的原始材料进行核实,如交易合同、发货单、出库单、签收单、物流单、验收单、发票及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如果有必要也需对交易对手进行实地核查,尽调其是否具备符合交易条件的生产车间、工作人员等。

4、论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问题,业内同行一致认为是一个悖论。若关联交易不必要,那么为什么不进行清理;若关联交易很有必要,那就是说该交易对企业经营活动来说比较重要,说明企业对关联方过度依赖,那么就会带来对企业独立性的质疑,所以,论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本身就是一个逻辑上的死循环。

所以,尽调人员在与企业接触过程中,也要与企业充分的沟通,让企业给出充分且合理的解释。

5、论证关联交易的未来趋势

所谓关联交易的未来趋势,是指关联交易在企业之后的经营活动中会有怎样的变化。对未来趋势的论证,其实是在关注企业会采取怎样的措施和手段来减少、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关注企业是否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对于未来趋势的问题,也是发审委重点关注的,企业应当有足够的重视。

6、论证关联交易的解决方案

上文中列举了几种解决关联交易的解决方案,对解决方案的论证主要是关注企业在解决关联交易时采用的方式方法的合理性。这里需要尽调人员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各种手段,将实质上的关联交易转化为形式上的非关联交易,即关联交易非关联交易的行为。

6案例分析

虽然关联交易问题对企业上市不构成实质性的障碍,且发审委对关联交易问题没有像同业竞争问题那样有强硬的严格禁止,但因关联交易问题严重关系到企业的业绩、合规及业务等方面,所以对关联交易的核查一直都是企业上市审核的重中之重。我们从近期发审委所提出的问询中就可以看出,关联交易问题一直都是被关注的重点,接下来笔者将列举出几个案例供大家分析。

1、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为上下游关系的关注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天津立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在发审委提出的询问中提到关联交易问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众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上下游关系,为同一产业链上不同环节。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在采购、销售渠道上的关联性,是否存在共同的供应商、客户,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在资金、业务上的往来情况,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成本、费用分担或混同的情形,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与关联方完全独立;

此案例中,发审委主要是关注发行人与关联方在采购和销售环节上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行为,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资产独立性、财务独立性与人员独立性的影响等问题来重点审核关联交易的实质影响程度。

2、对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虚增利润及成立不久就成为经销商的关注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深圳雷杜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发审委在具体问询中提出: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以经销商为主,直销渠道为辅的销售模式。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经销商的选取标准,经销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销商的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存在利用经销商输送利益、虚增收入等情形;(2)福州康尚医疗等28家公司刚成立即成为发行人经销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这些刚成立的经销商是否符合前述经销商的选取标准;

笔者从发行人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说可以看到,发行人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自2014年以来,经销模式的国内销售收入占国内销售总额的90%以上。


由于经销模式的销售收入占比较大,若存在发行人通过关联交易手段来进行利益输送或虚增利润的行为,那么将会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业绩的真实性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发审委提出了上述疑问。

同时,发审委还注意到了发行人的部分经销商是刚成立不久的公司,这种现象不符合一般的商业逻辑,那么就很容易让人对其产生质疑。

3、对关联交易必要性及控制制度的关注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在发审委对其的询问中提到:报告期内,小米公司成为发行人关联方后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逐年增长,其中技术服务收入中的提成和技术开发测试收入毛利率较高。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前述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符合小米公司出具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股份公司之间产生不必要的交易事项”的承诺;(2)发行人为小米公司按产品出货量提成收费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上述业务在小米公司同类业务中所占比重,发行人与小米公司约定的协议有效期限,是否可持续。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从发行人披露的招股书可以看到,发行人在2014年、2015年1-3月与小米公司的交易额分别为6532万元、6655万元。但在小米公司于2015年3月通过增资入股的形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后,发行人在2015年4-12月、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与小米公司的交易额分别为1.88亿、2.94亿及4.25亿元。从数据上可以看出小米公司入股前后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额大幅增加,从而引起了发审委对交易的必要性问题、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及今后的控制措施等问题的重点关注。

4、案例总结

我们不知道上述关联交易问题对发行人未通过审核产生多大的作用,但我们至少可以看出,这些问题是发审委重点关注的,对企业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这也从侧方面给拟上市企业及中介结构作为一个参考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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