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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不给安排工作,是否满足不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劳动者以不提供劳动条件被迫离职主要经济赔偿金具有法律依据,但是现实中,劳动者据此被迫离职败诉率却不低,原因在于劳动者无法有效的举证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者常见的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有:

不让员工进入办公场所;收缴员工的办公电脑,手机等专用办公设备;关停劳动者的工作系统,APP权限;不给员工安排工作;调整员工的工作场地让员工无法履行职责等。当发生这些情形时,如果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劳动者直接以不提供劳动条件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就有可能败诉。

这些情形确实都符合不提供劳动条件,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些情形也都有补救措施,或者辩解余地。

比如:不让员工进入办公场所,用人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类行为;收缴办公设备,用人单位可以辩解是设备升淘汰换新;比如关停工作系统,用人单位可以辩解是工作系统不影响工作,工作系统升级改造,系统故障等;

在仲裁审理时,因不提供劳动条件发生的争议,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没有真凭实据,盲目被迫离职,对于劳动者而言,就会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那么劳动者该如何有效收集证据呢?

1. 就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向单位通过书面的(微信聊天,书面函)方式发出询问,等待用人单位的解释和回复。如果用人单位无合理解释或者承认不提供劳动条件,那么事实成立。(注意:不回应,不解释实则是用人单位保留了回旋的余地)

2. 通过第三方(警方)来确认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

如果无法采用以上方式取证,那么劳动者应当正常出勤,正常工作,不要犯错同时注重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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