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律师

【案情】

李某于2010年4月30日入职甲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7日,李某向甲公司递交申请,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该申请除李某签名处之外,均为打印版。此后,甲公司未予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每月向李某支付社保补贴500元。2011年8月,李某因脑溢血住院治疗12天,共计产生医疗费119800元。2011年10月,李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未缴纳社保导致的医疗费损失1198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因此,甲公司同意李某免缴社会保险的行为应属无效。但李某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也存在过错,故其对医疗费损失亦应承担责任。经双方确认,李某治疗费用中医保报销部分费用为76900元,故李某对该费用中的40%应自行承当。据此判决甲公司按照76900元的60%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引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辑)的公报案例。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在法律适用及责任认定方面均无问题。一二审法院的区别在于对未缴纳社保是否需要责任分担的认识不同。二审法院从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出发,主张全部赔偿的全责认定当属无误,同时,从公平角度考虑,劳动者每月获取的社保津贴也应属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因此,本案可以作为裁审机构对放弃缴纳或协议免缴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模式予以参考。

宋辉律师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单位未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劳动者如何请求赔偿损失
即使员工自愿不缴社保 员工生病公司照样需要赔偿医疗费损失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造成的医疗费损失由谁承担?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多坑?终于有人讲清楚了!
未及时为新职工办社保,30日内补上即免责?法院说不!
不缴纳社会保险 只发给社保补贴合法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