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造假简历占比39%?!HR如何见招拆招

考职业是一个智能化高效学习平台,我们提供最有效率的学历、技能提升方法,定期更新考试复习方法、考试辅导、励志故事以及相关教育资讯~考职业点亮您职场人生的灯塔~

《人民的名义》之所以引起如此轰动,恐怕与社会的浮躁密不可分。剧中就连小学生都知道要贿赂学习委员更何谈成人社会的诚信、公义。简历是入职的敲门砖,据互联网行业的背调报告数据可见:

在“担任职位”项目上的造假概率为13.9%;

求职者在“在职时间”这个项目上造假概率为12%;

在“商业利益冲突”项目上的造假概率为12.5%;

造假概率最高的分别是:

造假比例39%的高管类人员;

造假比例36%的工程师类人员;

最基层人员的造假比例也极高。

求职者往往认为不能让自己的简历“输在起跑线上”,可惜他们并没有在修炼内功上下功夫,反而打起了简历造假的主意。HR在面试员工的时候往往只有“几面之缘”,如果不重视背景调查则更难发现员工造假(了解背景调查,请点击:阅读原文)。一旦造假的员工入职,部门发现他并不能胜任工作,HR该如何解决呢?

案例1虚构简历被辞,法院支持企业

去年7月,刘小姐经几轮面试,获得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担任某事业部经理代理的机会。她在雇用申请表上填写履历,自称2000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担任日本某株式会社中国营业部主任。而事实上,她在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一年间都没有工作。

此后,刘小姐被录取,约定合同期1年,试用期2个月,税后月工资1.2万元。试用期间,公司领导发现刘小姐缺乏电脑基本操作能力,与下属沟通能力和管理能力不佳,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符合录用条件,建议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此后解除劳动关系。

接到辞退单次日,刘小姐便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去年11月起至裁决之日止每月1.2万元工资及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作出支持刘小姐申请的裁决。公司不满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小姐在入职时未如实填写雇用申请表,且不能举证已征得公司工作人员认可。此外,刘小姐明知公司《职工从业规则》有“如提供虚假信息的或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本规则的,公司可解除聘用”等条款,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经得工会的同意,在程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黄浦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公司与刘小姐劳动合同关系,并无需支付刘小姐讼争期间的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来源:解放日报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因此,即使员工提供虚假简历入职,企业只要在试用期或日常用工中严格管理、考核还是能很快发现并及时处理的。因为员工提供虚假履历直接影响了企业作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就可能构成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若此情形成立,因为劳动合同无效,因此企业无需履行劳动法规定的相应义务,而员工也不能依据劳动法主张相应的权利。这里也提醒企业的HR,对于履历造假的员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进行背调等动作,造假确认后及时处理以免延误仲裁时效。

案例2企业超过仲裁时效,有理也难申

2016年5月,中山某电器公司向市第二法院提交了一份起诉状。该公司状告的是2014年已经离职的研发主管王某。电器公司称,公司2012年在中山某人才网站发布信息招电热水器工程师,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作经验两年以上。王某在5个月的时间里先后向公司投递了两份简历。第二份简历中,王某称学历是本科,而且从2009年开始至2012年4月一直在中山另一家电气公司供职电热水器研发主管,于是被顺利录用。

然而,“王某从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一直负责热水器项目研发,行业内一个项目的量产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一年,由于他的专业水平低下,该项目一直不能进行批量生产。少量合格品上市试销后随即爆出批量性品质问题,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电器公司称,2014年7月份,公司不再让他负责该项目,王某自动离职。

“王某恶意欺诈获得工作职位而且给公司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他负责的项目中,批量试产所采购物料沦为呆滞料,呆滞物总金额为127608元,为该项目开模制作的模具也沦为一堆废铁,公司采购金额为223500元。”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50元,赔偿项目失败损失金351108元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王某的工作内容是文职岗位。员工个人情况表上只有王某在承诺书落款承诺人处的签名和时间,其他内容都是空白的。电器公司称,他们是在王某离职半年后的2014年12月才发现真相的,并在2016年5月向劳动部门提交了仲裁申请。不过,劳动部门以电气公司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申请

中山市第二法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电气公司称在2014年12月了解到王某存在欺诈这一事实,那么仲裁时效就在2015年12月届满了。电器公司在2016年5月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也没有提交合理理由。近日,法院据此驳回了电器公司的索赔诉求

——案例来源:中工网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010-60957507

咨询 QQ:2850600343

微信:考职业

地址: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

官网: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HR精选 | “二倍工资”时效突围战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赔偿,什么时候提出仲裁最好?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实务中如何区分?本文给你说清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否当然构成劳动关系?
定了!加班费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适用几年仲裁时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