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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英语: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是各种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简介

为1994年7月29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的李肇星(中)在《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上签字。

1982年,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涵盖最广泛、内容最丰富的海洋法典。这部国际大法对国家在各海洋空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明确的规范,为建立合理、公正的国际海洋新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海洋法公约与相关会议的行政管理为其“秘书处”,设置于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总署”(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历史

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

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
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
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直至1982年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称得上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也最有实践性的海洋法典。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17个部分是:用语和范围、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一般规定,最后条款。

9个附件分别为:高度洄游鱼类,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企业内部章程,调解,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仲裁,特别仲裁,国际组织的参加。另外还有“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签署与批准国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包括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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