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准备期补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1-04 18:39阅读:80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人社发〔2016〕33号
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准备期补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单位:
按照我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整体部署,目前已经完成了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参保入库工作,但职工自2014年10月至参保入库前(以下称准备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费用目前尚未纳入社保基金,我区将于近期启动准备期补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备期概念
1
l 2014年10月至正式参保入库的上一个月。
二、准备期补缴人员范围
自2014年10月起,存在实际缴费且资金尚未缴纳至社保基金的“中人”,包括目前仍在职人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及已死亡人员。
三、时间安排
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20日,分步、分批开展补缴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认真核对缴费基数,核准后报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进行补缴,其中,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应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将核准后的数据先行报送至区财政局,待区财政局办理完资金拨付程序后,各相关单位再到区社保中心进行补缴(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合同制职工,从2014年10月起应缴纳机关养老保险,如果已缴纳2014年10月之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需要将2014年10月之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退费后,才可进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准备期补缴。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工作流程认真梳理,保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准备期补缴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补缴工作的时间安排
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补缴工作方案
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准备期补缴个人负担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明细表(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报财政用表)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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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准备期补缴工作的时间安排
序号
时 间
工作安排
1
2016年12月下旬
(时间待定)
召开准备期补缴工作布置会
2
2017年1月20日前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核对准备期补缴数据,并将核对后的数据报送至区财政局收付中心
3
2017年2月20日前
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完成准备期补缴
4
2017年3月20日前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完成准备期补缴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准备期补缴工作方案
一、人员范围
(一)本次准备期补缴包含人员:
1、已按照在职人员完成入库的人员
2、2014年10月后退休且已入库的“改革后退休人员”(即:中人)
3、已作为退休人员或在职人员做过入库,而后死亡的退休和在职人员(即:先入库后死亡人员)。
4、2014年10月后死亡的且未入库的“改革后退休人员”及在职人员(即:先死亡未入库人员),应先根据相关流程办理入库后,再行办理补缴手续。
5、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4年10月起应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参保入库前按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需先将2014年10月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退费后,再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进行缴纳。相关退费事宜,请涉及的单位按照退费相关流程办理。
(二)本次准备期补缴暂不包含人员:
2014年10月后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转企离职的人员。
二、工作流程
1、社保中心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准备期补缴测算数据”(数据包括补缴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补缴起止时间、补缴工资基数等)发到单位;
2、单位将机关事业养老单机版软件升级到V1.8版本,并将补缴测算数据导入到机关事业养老单机版系统中;
3、单位在机关事业养老单机版软件中对补缴测算数据(主要是对补缴起止时间、补缴工资基数等)进行核对、修改、确认(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可修改)。补缴起止时间需按基数年分段计算,包括5部分: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2016年7月至本单位预备期结束。
4、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对补缴数据核对无误后,打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准备期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盖公章,同时报盘,交到双井分中心616室。办理时间:2017年1月5日—20日和2017年2月5日—20日。
5、全额拨款单位对补缴数据核对无误后,于2017年1月20日前先报区财政局,待区财政局办理完资金拨付程序后,各相关单位见到资金再打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准备期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盖公章,同时报盘,交到双井分中心616室。办理时间:2017年2月5日—20日和2017年3月5日—20日。
5、社保中心导入补缴报盘数据,经系统校验后,导入成功的补缴数据,打印《补缴汇总表》一式4份(社保中心、单位各留存1份,社保财务留存2份),单位持《补缴汇总表》到社保财务缴费。导入不成功的数据,社保中心为单位打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准备期补缴不成功告知书》一式两份(社保中心和单位各留存一份),同时为单位下卸补缴不成功数据,单位重新用机关事业单机版软件进行修改后,按上述流程再次进行补缴。
三、准备期补缴财务缴费要求
1、银行缴费途径的单位:
每月5日-20日每天9:00-16:00期间可以办理准备期补缴,补缴费用可通过扣款银行当天晚上进行扣款。参保单位应在当时补缴申报成功后,通知本单位财务人员在次日及时核查缴费账户扣款情况,如补缴扣款失败,补缴数据清空,需及时前往社保中心重新申报补缴。
2、社保缴费途径的单位:
每月5日-15日,每天9:00-14:30期间办理准备期补缴,补缴费用可以交支票。当天15:00点之前未交支票的,补缴数据将自动清空,需第二天重新申报补缴。
注意:需同时交两张支票,分别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缴及职业年金补缴,支票收款人可填写为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票建议不写明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确定金额为准。
四、准备期补缴的特殊情况
(一)2014年10月后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出人员
1、在本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按照政策规定由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准备期间的补缴;
(二)2014年10月后按照外交人员家属随任的人员
根据《关于加强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保障工作的通知》(外发[2006]35号)文件规定,随任期间按照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进行缴费。用人单位根据下卸的准备期补缴数据,在机关事业单机版中根据随任人员的随任期间调整补缴工资基数。
五、需要注意的事项
1、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应保证在2017年2月20日前完成准备期补缴工作,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应保证在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准备期补缴工作。
2、2014年10月-2016年6月,补缴工资基数为:
(1)2014年底前入职的人员,按本人2014年度应发工资的月均工资计算。2014年度发放工资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在职应发工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2015年1月以后入职的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均按照该人员入职时的首月应发工资确定。
(3)个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口径,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口径执行。
(4)请各单位核对补缴测算数据无误后,尽快到社保中心申报补缴业务,提前做好补缴资金安排。避免在最后补缴截止时间前来办理业务,造成排队等候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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