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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丰县农村建房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房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县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强化过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预防和制止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区内(不含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和镇、孙楼街道规划区内的村庄),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和镇、孙楼街道规划区内的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

  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有住房的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或扩建;集中建房是指镇政府(孙楼街道办)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房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居住小区,引导村民向规划重点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居住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房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房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按政策要求需搬迁统一建设的。

(五)统一旧村改造或规划重点村建设的。

 第五条 

 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由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实施。

第二章  

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丰县镇村布局规划、镇(孙楼街道)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上述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用地。
 第七条 

 县规划局负责组织丰县镇村布局规划的修编工作,镇村布局规划应符合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合理布局规划重点村。

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应当依据上位规划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进度。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丰县镇村布局规划》、《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规划编制要注重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村民建房应按村庄规划或者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
 第八条 

 村庄规划编制完成以前,暂停村民建房的审批。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不准在规划一般村新建住房;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村民到规划重点村按照批准的村庄规划建设住房,房屋建筑要统一设计、统一布局、统一外观。

第三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九条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孙楼街道)、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二)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三)向规划重点村、新型社区、集镇、小城镇或者新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县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镇(孙楼街道)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自建住房的,应当向镇政府(孙楼街道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村委会(居委会)意见,其中,因新建需申请宅基地的,另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材料;
(四)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居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事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镇政府(孙楼街道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四条 

 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需要指派建设服务所、国土资源所有关工作人员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房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

是否符合镇(街道)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批准建房的,签署书面审查意见,报县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不予批准的,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建房的,村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组织集中建房的镇政府(孙楼街道办),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根据建房户需求和数量,划定集中建房范围,制定统一建设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分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属于文物保护建筑范围内的房屋改建,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在规划审批前,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对村民建房规划申请不予批准的,县规划局、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县国土局、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批准通知书》一并发给申请人,并组织建设服务所和国土资源所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房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取得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由镇政府(孙楼街道办)报县规划局予以注销。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孙楼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县规划局、国土局和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相关规定和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公示。村民委员会应将村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孙楼街道办)是辖区内村民建房批后管理及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

镇长(街道办主任)、村委会(居委会)主任为属地内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镇(孙楼街道)建设服务所负责人为实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应当负责规划许可批后管理工作,建立村民建房档案,做好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等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责令停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制止,对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第二十四条

  县规划局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和业务指导,督查考核。配合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县国土局对违法用地进行认定、查处,对涉及违法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予以依法查处直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县住建局配合镇政府(孙楼街道办)依法对违法建筑施工企业、违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处,并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秩序,制止和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供电、供水、供气、工商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活动提供水、电、气和工商登记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镇政府(孙楼街道办)申请,经县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个人自建住房的应按照建筑层数2层以下,层高不高于3.3米的标准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选用通用图建房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建筑施工。
第二十七条

  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建筑从业人员承接施工,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的各方共同负责,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应当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应对村民自治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村庄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镇政府(孙楼街道办)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者利用失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孙楼街道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第三十条  

 违法建设行为涉及违反国土、水利、环保、交通、消防、农业、市政、园林、文物、市容市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县国土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三条

村委会(居委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镇政府(孙楼街道办)和县规划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参与村民建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房相关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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