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都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在劳动法律中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可是有些公司却以一些原因为理由,就是不给员工开具这份证明,事实上这样做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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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是某公司的员工,2012年7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工作期限为2012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7日。
2013年11月8日,小周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
2013年12月4日,公司书面答复:因小周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他的辞职。
小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周的诉求,要求公司必须在2013年12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起十日内开具离职证明。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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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3年12月8日解除,公司一直未能给予小周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致小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无法继续就业。
小周提供的公司发放《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小周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鉴上,小周造成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本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6000元。
事后,公司老板一气之下解雇了本公司的HR,小编认为看不懂这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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