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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违约金、赔偿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合并为销售额开具发票。

       以上是政策依据,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

  

       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举例:

       1、因销售合同未成立而支付的赔偿金,如双倍返还定金等,不论哪方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由于销售方未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及相关凭证。注意:不能为了税前列支而非要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做反而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2、购销售合同已成立,销售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或服务,因商品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赔偿金。

      第一种是由于购买方原因造成的与经营行为有关的赔偿金,如延迟付款的滞纳金、违约金等各种名目的补偿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

      第二种是由于销售方原因造成的与经营行为有关的赔偿金,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因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等原因,给购货方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A: 签订赔偿协议,按双方协商约定或法院判决向购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购买方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只是取得了赔偿金,销售方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因为赔偿不是购销行为。所认其税前扣除凭证为外部凭证,而不是增值税发票。

      B:签订折扣折让协议,按合同约定通过折扣折让方式减少销售方收取的货款金额。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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