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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无过错责任”被滥用

今年 5 月20日,华商报A06版“华商说法”报道了“无过错也可能要‘赔钱’”一稿。

近日,国内相关案件频发,华商报记者就“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的优缺点”“无过错责任可能被滥用”等问题再次采访了相关人士。他们提醒,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案例1

高空落砖致人亡

全楼96户被起诉

2016年10月4日,安徽省芜湖市绿地伊顿公馆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年近六旬的男子骑电动车途径该小区28号楼下时被一块红砖砸中死亡。由于一直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除一层外)32层96户共计176名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作为被告起诉。2017年7月25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案件尚未宣判。

案例2

雇主无过错

判赔承担70%责任

马某为陕西某矿建运输公司雇佣的司机,不顾公司的明文禁止规定,私自驾驶公司的货车回家吃饭,饭后开车回单位时,因电瓶无电无法起动,遂将后轮制动松开请人推车,因制动和方向失控,坠地摔成重伤致一级伤残。本案中,全部过错在于马某,但是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和经济情况,判令矿建公司承担70%的责任,马某承担30%的责任。

案例3

“拼车”出事故

车主无过失不赔偿

北京的王某和李某同住一个小区,上班地点比较近,王某提议上下班搭李某的车,每月分摊一半用车费用,李某答应了。2013年1月,李某驾驶的汽车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王某头部受轻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全责。但王某认为李某收了费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因此将李某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约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形成了“拼车”关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依法不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

老太距汽车几米摔倒

车主赔偿300元

7月11日,上海的张先生从停车场出来,一老人骑着电动车载着孙子过来,离张先生的车还有几米远,电动车突然摔倒,倒坐在车尾的小孙子也摔了下来。对方要求赔偿500元,张先生觉得自己无过错,警察也认定其无过错,但经过警方协调,双方协商赔了300元。

律师法官说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确适用范围

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称,“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上双方均无过错为前提,重在适当补偿受害者损失,而不是惩罚违法。这种性质的“判罚”若被轻用,甚至错解,其必然造成公众对法律精神的误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介绍,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赵良善称,无过错赔偿是指因无过错责任而承担侵权责任引发的赔偿后果。除上述规定外,还有一项特殊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规定的初衷是:考虑到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赵良善介绍,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类似于“工伤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向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而不是追究侵权人的“过错”和法律责任,因此具有明显优势,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多受害者权益,符合我国社会制度及社会要求。

案例3中,马某作为一名专业司机,不顾雇主公司规定,未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在车辆不能起动时又采取不当方法操作,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全部过错。律师结合从雇主是最终受益人为论点,认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承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赵良善认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不具有普适性,因此,很多权利得不到救济,且会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造成一定的冲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相互对立的,两者不可能结合使用。无过错责任不能起到教育、防御作用,会扩大社会某一群体的利益,同时侵害另一群体的利益,不符合社会权利平衡的要求,例如关于酒后驾车责任险所引发责任险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主承担10%责任的情形,都是无过错责任所引发的社会不公平。该规定常常被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解读为“让守法者吃亏”,可见适用上法律争议还是很大的。

无过错责任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但是一旦适用不当,在某方面也是一种纵容,从而导致该尽注意义务的人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遵纪守法的人反而受到法律惩治,因此,无过错责任的正确使用才能避免责任失衡。

河南省鲁山县法院王清青法官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她个人认为,案例4严格来说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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