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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贸新闻
为啥“小产权房”不能买?
案例回放
购买小产权房导致房财两空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了很多购房者的关注,在房价一路飙升的现状下,很多购房者将眼光瞄准了价格低、费用也低的“小产权房”。在这些购房者中,有的清楚“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不合法性,但是,无奈囊中羞涩,为了实现居住条件,只好冒着风险购买能买得起的“小产权房”;而有的购房者,根本就不了解什么是“小产权房”,不了解购买“小产权房”能给自己带来什么风险,只是因为价格因素选择购买了“小产权房”。
但是最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一则《关于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的公告》,该公告的发出,引起了诸多购房者的恐慌,究竟是什么内容能够引起如此大的波澜呢?该公告中指出:“小产权房”销售所得款属于非法所得,“小产权房”买卖一经查实,购买者买“小产权房”的房款会作为非法所得款项被没收,希望市民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去购买。
原来公告中指出,市民如果购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房款会被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这岂不是“房财两空”。因此很多市民纷纷打来电话咨询到底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为什么不能购买,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咨询了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的邱刚律师。
律师分析
小产权房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
邱刚律师表示:“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简单地说,“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即“宅基地”上建成的;另一种是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邱刚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时根据国务院就目前“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房屋”的指导性意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将不能办理产权。北京宋庄“画家村”的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很多上世纪90年代在宋庄购房的画家最终没有获得法律的保护,这些画家最终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即使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会因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能取得产权,当然不能购买。
针对第二种违法建设在耕地上的房屋,因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成为非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对具体变更手续又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如果在耕地上建设开发房屋,应该先经批准,待土地性质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开发建设。没有经过该程序,就擅自在耕地上建设的房屋是非法建筑,当然也不能购买。
律师提醒
购房要注意土地使用证
邱刚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审查开发商的合法证件。而区别房屋是否是“小产权房”的重要证明是“土地使用证”,如果土地使用证表明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那么开发建设的房屋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小产权房”,不能购买。土地性质是“国有”才符合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条件,在开发商同时具备了其他合法证件以后,即“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可以放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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