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01 为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国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02 安全奖惩与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和经济奖惩手段相结合,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司对各科室、班组及员工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
0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科室及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奖励
04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成绩突出者。
05 公司对各科室及班组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的,年终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向公司推荐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或“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由公司相关部门考核评定,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06 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当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07 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08 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09 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行为,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于损失的。
10 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有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较大成果,或成绩显著者。
11 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12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公司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科室提出,公司办公室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1)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领导报告。
3)抵制违章指挥,阻止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违反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4)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5)在安全工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及技术改进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6)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处罚
13 公司对查出的违章、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5 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入厂的新职工(毕业生、实习生、合同工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对变换工种职工和复工职工进行变换工种教育与复工教育而允许其上岗操作。
16 在安全生产中未执行“三同时”和“五同时”制度,没有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的。
17 未按公司要求开展安全检查或在规定的节假日、客流高峰、车流高峰期等期间未进行安全自查自纠,造成严重后果的。
18 各级领导、班组负责人及公司各级安全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未阻止违章冒险作业,或对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默许、甚至鼓励,以致发生事故者。
19 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未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未组织员工进行“四新”安全教育的。
20 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而使职工无章可循;忽视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按时检修或明知设备有隐患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者,按公司年度风险抵押办法进行扣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21 无视安全生产、接到有关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指令的;对安全员和职工提出的隐患报告,未及时下达整改措施命令,以致发生事故者。
22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违反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3 设备和设施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造成事故的。
24 对坚持贯彻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规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25 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破坏现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谎报事故情况,阻碍事故调查的。
26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
27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视其情节、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员工,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等造成工伤事故者。
2)私自脱岗、玩忽职守,违反岗位责任制,造成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者。
3)生产中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造成事故者。
4)无证驾驶机动车、船只、无证操作电焊、气焊、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无证动用电器设备及自行动用动力线、照明线者。
5)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无故停运安全防护设施和环保设施的。
6)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7)对批评或制止冒险作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8)违反防火规定和有关安全制度发生火警火灾事故者。
9)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28 职工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调换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销职务,降薪和开除等行政处分外、并给予经济处罚。
29 行为情节后果严重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30 本制度由公司组织制定,安保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3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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