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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 重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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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是确保工人安全作业的基本防线,未(正确)穿戴劳保用品就上岗作业,无异于行走在“枪林弹雨”中,处处是“重大风险隐患”!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批准发布<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等2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20年第31号),其中包括:《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3部分:冶金、有色》、《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4部分:非煤矿山》,这4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文末下载标准文件)

修订背景:
目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标准有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29510-201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11651-2008和GB/T 29510-2013分别对用人单位如何选择及配备个体防护装备进行了基本说明,但缺少用人单位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具体管理要求缺乏实际指导意义。

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在充分借鉴吸收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和GB/T 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两个标准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工作中“如何选”、“如何配”和“如何管”,为用人单位按标准配备,监督单位按标准检查,生产者单位按标准制造,有问题按标准判断提供了标准依据。

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中的部分内容;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等的配备基本要求;
增加了所在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国家标准行业编码;
更改了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流程;
增加了危害评估;
更改了常用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防护功能及适用范围;
增加了追踪溯源;
增加了培训和管理相关内容;
更改了常见的作业类别及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
增加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表。
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总体要求,包括配备原则、配备流程、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追踪溯源、判废和更换、培训和使用等。

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用于各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不适用于各用人单位消防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国家标准《安全帽》规定,产品说明必须声明“为充分发挥保护力,安全帽佩戴时必须按头围的大小调整帽箍并系紧下颏带”。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需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装备属于强制性要求,所以国家强制性标准GB39800 也算是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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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企业未按标准要求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员工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屡见不鲜,由于此类违法违章行为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也比比皆是。

案例一:东莞清溪应急管理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重河村一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对企业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19年12月17日14时左右,湖南双马电气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据调查报告,事故当天,由车工石某穿在工作服外的皮衣被旋转的XQB-4机座绞住,右手被卷入至车床立柱与XQB-4机座外沿的空隙之中,环抱着XQB-4机座外沿,身体呈半跪姿势,皮衣被撕破呈团状,卷至石某头部附近。15时许,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原因为违章作业,石某在操作车床过程中,违反《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和双马电气公司制定的《劳保服装管理制度》《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规定》《机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立车操作规程》,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身体被工件绞入,受重伤死亡。类似情形如下:

案例三:2019年2月15日东莞市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作业人员未佩戴绝式正压呼吸器作业和便携式毒物报警仪,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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