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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丨四川省售电公司注册办事指南(暂行)发布






四川省售电公司注册办事指南(暂行)发布


四川省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四川省售电公司注册办事指南(暂行)(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四川省售电公司注册办事指南(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四川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以及《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川发改体改综合〔2017〕169号)等文件,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与国家电网范围内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编制的《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特制定本指南。


一、市场注册程序


(一)注册申请条件


1.合法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经营范围包含“电力销售、购售电、售电”等(注:经营范围仅包括“供电”的法人主体不具有申请资格)。


2.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不含)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经营场所。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所需的通信、信息系统及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4.专业人员


(1)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在省内正式启动电力市场交易员资格认证后,至少拥有两名由专门机构颁发资质的电力市场交易员。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


5.信用记录。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不良经营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注册费用。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按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等。


7.配电运营资格。拟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意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批复文件,以及四川能源监管办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其中,拟依托增量配电网项目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售电公司还应取得省经信委对增量配电网项目供电营业区的界定文件。


(二)注册申请流程


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售电公司注册服务。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愿注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1.“一承诺”。售电公司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下载固定格式的“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将“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原件提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2.“一注册”。符合注册申请条件的售电公司到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并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材料。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验,并将核验结果通知售电公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须按要求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3.“一公示”。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底汇总本月完成核验的售电公司信息,原则上在每月初前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能源局会同四川能源监管办核实处理。


4.“三备案”。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备案后,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注册申请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以上注册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准入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以上注册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三)注册申请材料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公司章程等。

2.企业资产总额证明(提供银行实缴证明、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有资质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等四种材料之一)。

3.从业人员清单,从业人员劳务合同及半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如新成立公司无法提供其从业人员半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须在准入注册生效后一年内补齐),从业人员技术资格证明及工作经历说明等;在省内正式启动电力市场交易员资格认证后,提供至少两名电力市场交易员资格证明。

4.经营场所、设备及信息系统配置情况证明等。

5.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中国人民银行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原件、企业法人代表征信报告。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提供以上5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注册申请资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意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批复文件。运营增量配电网的还须提供省经信委对增量配电网项目供电营业区的界定文件。

3.所运营配电网的电压等级、分电压等级线路名称和长度、分电压等级的供电设备容量、配电区范围、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配电网地理接线图等相关资料。运营园区配电网的须提供政府部门批准的园区材料,包括园区范围、地理平面图等。

4.供电营业区内用户清单、用户类别情况。

5.配电价格核定情况说明,已核定配电价格的须提供省发改委核定文件。

6.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员、机具设备运行维修人员清单,及技术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说明。

7.符合供电要求的营业场所证明。

8.开展供电营业必备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计量、试验、维修、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等。

9.履行电力社会普通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承诺书。


二、注册信息变更


已注册的售电公司信息发生变化时,售电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一)重大信息变更


售电公司重大信息变更包括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业务范围等影响市场交易的信息变更。


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再次履行承诺、申请、公示、备案等手续,其流程与注册申请流程相同。注册信息变更确认通过前,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市场交易,信息变更前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


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变更但未扩至其他省份的,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变更,变更办理完成后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售电公司业务范围扩至其他省份的,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期间,原业务范围保持有效,可参与原业务范围的市场交易,新增业务范围需变更生效后方可参与交易。


(二)一般信息变更


对于除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业务范围等重大注册信息变化外,不影响市场交易的注册信息变更,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进行核实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变更办理完成后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变更期间售电公司可参与市场交易。


(三)未及时变更的处理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需要补充相关信息而未及时补充的,经核实后,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将情况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和四川能源监管办,并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指定网站对外进行通报,该情况视为提供虚假信息报第三方征信机构记入信用评级。售电公司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或补充相关信息对市场交易有序开展或其他市场主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三、市场注销程序


(一)退出条件

1.售电公司可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或被强制退出售电市场。

2.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2)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3)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4)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5)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退出流程


1.退出发起

(1)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拟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名单,四川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对名单中售电公司是否符合强制退出条件进行认定。售电公司在认定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省经信委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会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2)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售电公司在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承接该配电网运营权的其他主体应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配电区的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2.退出公示

在确认拟退出售电公司妥善处理好合同转让及其他相关事宜后,四川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3.注销注册

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及时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并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信用评价制度


(一)市场监管与信用评价

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收集已注册售电公司违反交易规则、破坏市场交易正常秩序、不履行合约以及其他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配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共同对已注册售电公司开展信用评价。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法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不得再进入市场。对于信用级别较低的售电公司,可实施限制交易范围或强制性退出。

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注册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上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确认后,定期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售电公司在“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上公示售电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售电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发布售电公司年报。


(二)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四川电力交易中心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3.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4.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5.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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