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营商法制环境,杜绝权力任性,大连市下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备案。
该《通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对公民作出的1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全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报告、拒不配合审查部门调阅案卷要求、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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