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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16条抵押权超级优先条款

    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该条款的立法主旨就是拓宽社会的融资渠道,使买受人在交付部分价款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同时也保障了出卖人对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在市场经济中,该类交易主要存在于大型工程机械等交易过程中。有些出卖人也选择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规定,保护类似交易安全。所有权保留的规定是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因此,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受理抵押登记相关纸质材料,并当场予以登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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