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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信息可见与可达
基于Michener和Bersch(2013)对信息透明(信息公开)的界定,信息公开具有两个条件:信息的可见性(visibility)与信息的可达性(inferability)。信息的可见性指的是信息相对完整并相对容易被发现,这关乎信息数量。换言之,放在公共领域的信息,并不意味着其是可见的。要达到可见性的标准,信息首先必须具有高度的完整性,而非支离破碎。换言之,可见性差意味着受众难以看到完整的画面。现实中,受众往往很难知道什么时候信息是完整的或并没有展示,只能通过研究和调查才能解决。信息可见性还包含第二个特征,即信息容易被找到。信息完整并不意味着它容易被找到,正如我们在干草堆中寻找掉落的一根针一样。因此,信息可见性要求信息容易被找到。这一特征对信息的存放空间和发布渠道提出了要求。信息的可达性指的可见的信息能够被用来得出精确的推论,关乎信息的质量。信息可达性要求信息可以被分解、被证实与被简化。首先,信息可被分解指的是信息或数据是原始数据,能够被更容易再使用。这使得研究公开数据的专家能够验证和简化信息,通过多重引用或创造可视化,提供给更广大的受众。信息可分解还要求信息公开载体不是封闭的格式,例如无法被电脑处理的纸质版或照片。其次,信息是可验证的。通过验证,尤其是第三方验证,信息可达性程度也获得进一步提高。第三,信息是简化的,更容易被理解,即用户友好。例如,关于污染的原始数据,通过评分的方式,使其能够被门外汉所理解。但是,另一方面来说,信息过度简化可能会牺牲信息的准确性。因此,信息简化程度需要考虑信息生产者及其目标受众的需求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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