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
太阳主人身最外一层,有经之为病,有气之为病,主于外则脉应之而浮。
《内经》云:「太阳之脉连风府,上头项,挟脊,抵腰,至足,循身之背,故其为病,头项强痛。」
盖人周身八万四千毛窍,太阳外卫之气也,若病太阳之气,则通体恶寒;若病太阳之经,则背恶寒。
2、太阳病,发热汗出,恶风,脉缓者,名为中风。
其名为“中”奈何?盖以风者善行而数变,由毫毛直入肌腠,如矢石之中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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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论风中太阳之肌腠。
受业薛步云按:风,阳邪也。太阳之标为阳,两阳相从之为病,重在“发热”二字。
3、太阳病,或已发热,或未发热,必恶寒,体痛,呕逆,脉阴阳俱紧者,名为伤寒。
然已发未发,虽曰不同,而于其先见之时,可以断其必然者,
其名为伤奈何?以肤表第一层而受损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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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论寒伤太阳之肤表。
受业薛步云按:寒,阴邪也。太阳之本为阴,两阴相合之为病,重在“恶寒”二字。
4、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颇欲吐,若躁烦脉数急者,为传也。
5、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证不见者,为不传也。
人之言伤寒者,动曰传经,其所以然之理难言也。有正传,有邪传,有阴阳表里之气相传,有六经连贯之气相传。
颇欲吐者,即少阴欲吐不吐之见证。若兼见足少阴之躁、手少阴之烦,诊其脉数急而不安静者,乃病太阳之气,中见少阴之化为传也。伤寒如此,中风亦然。
伤寒二日当阳明主气之期,三日当少阳主气之期。若阳明之身热,自汗,不恶寒,反恶热之外证不见,少阳之口苦,咽干,目眩之外证不见者,为气之相传,而病不与气俱传也。伤寒如此,中风可知矣。此[二]经如此,他经可知矣。
此二节,一论阴阳表里,一论六经之气相传。
6、太阳病,发热而渴,不恶寒者为温病。若发汗已,身灼热者,名风温。风温为病,脉阴阳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语言难出。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视失溲;若被火者,微发黄色,剧则如惊痫,时瘈疭;若火燻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且夫太阳病之即发者,有中风、伤寒之异。
至于不即发者,《内经》谓冬伤于寒,春必病温,为伏邪蕴酿成热,邪自内出。其证脉浮,头项强痛,故亦谓之太阳病。
但初起即发热而渴,不恶寒者,须于中风、伤寒之外区别,为温病。
治宜寒凉以解散,顺其性以导之,如麻杏甘石汤之类。
若无头项强痛之太阳病。但见发热而渴、不恶寒之证,是太阳底面少阴为病。《内经》谓冬不藏精,春必病温是也。
脉浮、发热,渴欲饮水,小便不利者,猪苓汤主之之类,切不可用辛温以发汗。
若医者误用辛温之剂汗之,其内蕴之热得辛温而益盛。不特汗后身不凉静,而且发汗已,身反灼热者,是温病为风药所坏,遂变重证。名曰风温。
若被误下者,津液竭于下,而小便不利,津液竭于上,则目系紧急而直视,且既竭之余,肾气将绝,不能约太阳之气而失溲。危乎,危乎!
若被火炙或烧针者,以热攻热,肾败而现出克攻之象。微者皮肤发黄色,为土克水。剧则热亢攻心,如惊痫,热极生风,时瘈疭。其皮肤不止发黄,竞若火熏之,现出黄中带黑之色,是被下主一逆,被火再为逆。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推而言之,凡服一切消导之药,皆犯被下之禁;凡服一切辛热之药,皆犯被炎之禁,医者可不慎乐哉?
此言太阳病中有温病,误治即变风温也。
7、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
太阳底面,即是少阴。治太阳之病,即宜预顾少阴。二经标本寒热不同,医者必先了然于心,然后丝丝入扣。
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太阳之标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少阴之标阴也,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
此一节,提阴阳寒热标本之大纲,并按阴阳之数,以定病愈之期,言手足标本之异。
手之太阳其标热也,与手少阴为表里,发热恶寒,发于手太阳之标阳也。足太阳其本寒也,与足少阴为表里。无热恶寒,发于足少阴之标阴也。
8、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
何以谓发于阳者七日愈?请言其所以愈之故。
如太阳病,头痛等证到七日以上.应奇数而自愈者,以太阳之病,自行其本经已尽七日之数故也。
若未欲愈作再经者,阳明受之,宜针足阳明足三里穴以泄其邪,使经不传则愈。
此节承上文而言病愈之期,以提出“行其经”三字,谓自行其本经,与传经不同,曲尽伤寒之变幻。
9、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上。
六经皆有行有传,举太阳以为例。
察阴阳之数,既可推其病愈之日,而六经之病欲解,亦可于其所旺时推测而知之。
太阳病欲解之时,大抵从巳至未上者,以巳午二时,日中而阳气降,太阳之所主也。邪欲退正欲复,得天气之助,值旺时而解矣。
此一节承上文而言病愈之时,以见天之六淫,能伤人之正气;而天之十二时,又能助从之正气也。
10、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邪解后,未全畅快,曰病衰,曰少愈,皆可以“不了了”三字赅之。
经典为基,临床为本
医路漫漫,初心不忘
坚持虽难,诸君为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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