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所属难题而产生的争端。那么有关土地权属纠有什么处理标准呢?
(一)通常农田纠纷案件务必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要求,先由本地农田主管机构政府部门调处。被告方对政府部门调处拒不接受时,能够符合规定按照司法程序处理。尚未政府部门调处的检查院未予审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所有权异议处理以前,一切不仅都不可更改农田现况,不可毁坏农田上的附属物,不可危害制造合在有异议的农田上修建房屋建筑和变动附属物。
(三)古代历史早已达到有合同、协约,或已制订有乡规民约的,而这种合同、协约乡规民约不一定违反中国法律、法案和党的政策的,给予保护,不科学的部位能够开展适度调节。
(四)对以往因无尝占据或平调造成的争端应依据实施党的政策,作深入分析。根据细心的调查报告,普遍审议各层面的建议。差别党在每个环节的战略目标、新政,依据详细情况作出有效的处理意见,切勿用简易、独断、相提并论等解决方案。
(五)对以往因无尝占据或平调而造成的争端应依据实施党的政策精气神和法律法规,维护原社队或本人的需有利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所有权的异议未处理前,如没法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要求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行政单位管理权特定暂时应用企业应用,以维护异议的农田,异议彼此均须听从,不可借故毁坏农田以及附属物,不可扇动民众滋事,而以别的非法手段强制拆迁赔偿。
(七)解决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根据、以法规为操守的求真务实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参考厉史变化状况和实际应用状况,兼具國家、团体、本人三层面的权益,合情、有效、法律认可地加以解决。
(八)解决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保护共产主义公有制,维护國家、团体的土地所有权,保护企业或居民本人的法律认可所有权。
(九)解决土地纠纷牵涉各环保部门的,应同环保部门相互商议,妥善处理好单位之间的关系,深化相互带好用好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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