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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力子沪上两次当被告

辛亥革命前,邵力子从日本留学归来,在上海参加报业活动,宣传反清思想。他的进步倾向引起租界当局的仇视,接连两次将他控告到法庭,企图将他逐出租界,结果没有得逞。

邵力子

指控出售《向导》,代理校长被保释

1924年12月9日上午,上海西摩路(今陕西北路)132号上海大学突然闯进一伙巡捕。他们径直跑到办公楼上,不顾教职员的阻拦,翻箱倒柜,搜出几十份《向导》周报和一批进步书籍。巡捕头目气势汹汹地问学校职员:“你们印书报的机器藏在哪里?”职员机警地回答:“本校没有印书报机器,讲义系用誊写板油印。”巡捕指着一摞《向导》杂志,问它是从哪里来的。职员沉着地说:“那是广州丁卜书报社寄来的,每期30份。”巡捕头目见问不出什么,只好让手下捆好搜来的书报杂志,打道回府。

过了几天,几名巡捕再次闯进上海大学,将一纸传票掷在代理校长邵力子的案头。为首的洋探长祁文司用生硬的中国话说:“你是校长邵力子吗?有人控告贵校出售含有仇洋词句的书籍、杂志,会审公廨将于19日开庭审理此案,到时务必到堂候讯。”邵力子见来者不善,冷静地回答:“校长于右任先生在北京公干,暂时无法回来。我是代理校长,目前校内事务皆由我负责。”祁文司说既然如此,“找你没有错”。邵力子不亢不卑道:“巡捕房控告学校出售违禁书报,为什么要传唤我?我根本没有错、没有罪。”巡捕根本不听他的解释,只强调届时必须到堂接受审讯,说完扬长而去。

12月19日,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开庭审理上海大学控案,主审官为陆仲良襄谳,陪审员为英国驻沪副领事马尔定。上海大学学生得知邵校长被控告于法庭,纷纷前去参加旁听,以示声援。

庭审开始,法官按例问明被告姓名、年籍、住址等情况,然后让原告发言。巡捕房代表律师梅脱兰随即站起来宣读控诉书,大致说上海大学出售《向导》周报,内含仇洋词句,又不将主笔姓名刊明报上,分别违反刑律和报律,请求公堂依律惩办学校负责人邵力子。

梅脱兰话音刚落,被告代表律师克威马上起来反驳,说捕房引用的刑律第一百二十七条与本案情节不合,又援引英国法律说明这类行为等于谋叛国家,与本案根本不适用,请法官将案件注销。于是,双方围绕这些法律条文,争辩良久。法官认为被告陈述有理,当即宣布刑律第一百二十七条不适用本案。接着,克威律师继续发言,称《向导》周报刊印、发行与被告并无关系,原告既然控诉上海大学,说明所控主体并非邵力子,所以邵违反报律的罪名同样不成立。

对此,梅脱兰律师坚决反对。他命翻译把从上海大学搜查来的书报资料呈案审察,然后说此案证据确凿,邵力子身为代理校长,难辞其咎,何况巡捕还搜查出大批有害中华民国的书籍,请公堂依法讯断。英副领事马尔定点点头,对梅脱兰的陈述表示赞同。克威律师见此,急忙提议案情尚待详细研究,请求公堂延期审理。这时已近中午,法官同意退庭,待三星期后再审。

第二次开庭,主审法官改为正谳员关炯之,陪审官仍为英国人马尔定。那天,克威律师首先发言,他说:“捕房控告上海大学违反报纸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查这项条例已于民国五年(1916)明令取消,该项指控显然不能成立。上次开庭时,原告所控被告违反刑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堂已同意取消。因此,捕房指控邵力子的罪名均不成立,请公堂依法注销这起案件。”

原告代理律师梅脱兰反驳道:“查1919年5月,有人犯有同样的案件,结果公堂判决将当事人关押六个月,期满逐出租界。为公平起见,公堂也应判本案被告有罪。”克威律师马上起立反驳:“此一时,彼一时,案情不同,不能简单援引攀比,否则有失公平。”梅脱兰又说,虽然报纸条例已经取消,但也可用民国成立前的法律来办理。双方据理力争,互不相让。关谳员与马副领事商量一番后,宣布“查报纸条例早已废止,应将本案注销”,至于宣扬过激主义问题,尚须补充证据,公堂将择日再审。

1925年2月13日,会审公廨再次开庭审理上海大学控案。法官宣布辩论开始后,双方律师唇枪舌剑,争执不休。法官谕告邵力子:“本公堂一向不赞成共产主义,上海大学以后不得再出售此类书刊,你可以交洋保出。”然后,又谕令捕房代表,公堂念被告居住租界20余年,应免除逐出租界的处罚。最后,关谳员高声宣读判决书,判被告邵力子交保洋一千元,抄获的书刊全部销毁,上海大学不得再宣传共产主义学说和出售此类违禁书籍。

再控《泣告同胞书》,报馆主笔判罚洋

让邵力子始料未及的是,上海大学控案结束不久,他又惹上了新的官司。

1925年2月9日,上海日资纱厂4万余人为抗议厂方无故开除40余名工人,拘捕4名工人代表,举行震惊远东的大罢工。中外报纸连续发布消息和评论,支持工人的正义行动,谴责日本资本家的野蛮行径。20日,《民国日报》刊登了日商各纱厂工人《泣告同胞书》,呼吁大家团结起来,与日本人抗争到底。公共租界工部局惟恐激起华人的排外情绪,便一纸诉状,再次将报馆主笔邵力子控告到会审公廨,请求依法判处其“扰乱治安”罪。

过了三天,会审公廨开庭审理此案。先由西探长萨拉夫陈述案情,并将《泣告同胞书》呈堂审阅。邵力子仍聘请克威为代表律师,上堂辩护。克威说:“《泣告同胞书》是工人代表送到民国日报馆的,别的报纸也作了登载。报纸同时发表被告的评论文章,作者主张由中日两国商会出面,协商解决工潮。证明被告并无鼓动罢工之意,何来‘扰乱治安’?公堂研讯此案,应主持公道。”

法官询问有几家报纸登载《泣告同胞书》,萨拉夫回答尚有《商报》和《中华新报》。法官谕令把这两家报馆也加入被告之列,并分别传唤主笔到堂,一并审理。萨拉夫又说,因事关日本人的企业,建议延至日籍领事轮值陪审期再开庭。主审法官点头同意,当即宣布退庭。

不久,会审公廨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这次除邵力子外,又增加《商报》主笔陈布雷、《中华新报》主笔孙癯蝮为被告,合称三报馆案。主审法官由陆仲良襄谳担任,陪审官为日本驻沪副领事田岛。

庭审开始,克威律师首先发言,说自己代表上述三家报馆,只是《中华新报》主笔为张竞吾,近期该报总主笔张季鸾因事赴京,报馆所有事务均委托弟弟张竞吾负责。孙癯蝮并非主笔,应由张竞吾替为被告。法官当即询问张竞吾和孙癯蝮,两人都证明克威律师所言非虚,于是同意被告律师的请求。

接着,工部局代表梅脱兰律师起立发言,说工部局警务处控告三家报馆刊登论说文章和《泣告同胞书》,言词激烈,鼓动工人罢工,扰乱治安,并违反出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而且三被告均未将姓名、住址登在报上,违反出版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官谕令把三家报馆刊登的文章呈堂审阅,原告翻译当即照办。梅脱兰继续说:“今天应先审邵力子案。邵系《民国日报》主笔,上次公堂曾判决他交一千元保,并不准宣传过激主义,可他并未归正。这次除违反出版法外,还继续宣传过激主义,请公堂将其逐出租界。因租界系外人聚居地,邵力子在租界发表评论,扰乱治安,因此不应让其居住,也不应予以保护。2月20日三家报馆登载《泣告同胞书》,内列数项要求,恐非工人所主张,实为过激党人鼓动工人之举,内有‘东洋资本家对工人如牛马’、‘中国将要亡’、‘同胞速奋起自救’等语,显然是煽动对抗之言,请公堂明察。”

克威律师马上起立反驳,说警务处所控三报馆案性质相同,可是原告律师却对邵力子格外注意,上次公堂已撤销将其逐出租界的控告,现在如果再提相同的控诉,须在传票内写明,既然传票上没有写明,就不能再提起。梅脱兰又表示反对,坚称必须将邵力子驱逐出租界。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过了一会,日本副领事田岛说,虽然不能证明邵力子的评论文章与工人罢工有直接关系,但文辞颇有仇视外人的意思,应该给予惩罚。田岛还询问《泣告同胞书》的作者、住址、职业等情况,被告一一作了回答。时针已过六点钟,法官宣布退庭,延期再审。

以后,会审公廨又两次开庭审理三报馆案。法庭上,双方代理律师继续围绕泣告同胞书的作者、内容、是否违反出版法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第二次辩论结束,法官宣判《商报》、《中华新报》违反出版法有关规定,两家报馆的主笔陈布雷、张竞吾分别罚洋九十元。因控方坚持将邵力子驱逐出租界,又拿不出充分的证据,法官和陪审员经过商量,并未当场作出判决。

案件一拖再拖,直到4月18日,法庭才正式宣判《民国日报》案,认定该报违反出版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即发表过激言论和未将主笔姓名登载报上,判主笔邵力子共罚洋三百三十元。对原告起诉其“宣传过激主义,扰乱治安”的罪名,法庭认为“讯无充分证据,应予注销”。

至此,三报馆案终于画上了句号。(来源|《读者报》 作者|郦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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