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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小型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指19张床位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要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要求。严格规范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将医疗废物集中上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运送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建立交接登记制度,按照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做好交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一、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是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二是必须注意豁免情节。

2016年,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将“从事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 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其中,豁免环节为“全部环节”的危险废物,可以全过程不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豁免环节为“收集”的危险废物,在收集环节可以不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但收集后相应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管理,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

2.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

……(二)推动集中处置。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上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运送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规定,19张床以下(含19张)的医疗卫生机构上送医疗废物时,其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三)落实主体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二、收集过程的具体要求

收集过程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机构内部收集过程中可不按法规要求分类和设置暂存间等(但仍建议要求使用专用黄色医疗废物专用袋)2.医疗机构在自己上送医疗废物时可不按法律要求配置专用车辆。3.任何医疗机构(包括19张床以下的)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4.上送处置机构必须是依法取得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近期,有环保指责卫生部门在将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运输到乡卫生院或指定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过程中,没有使用专用运输车,或者指责19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不严格,这均是没有真正理解“豁免原则”,卫生应据此抗辩!

三、上送医疗废物的概念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将医疗废物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内设医疗机构等其他小型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2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小型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送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四、上送医疗废物的要求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要求,小型医疗卫生机构上送医疗废物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至少每2天一次收集、上送;

2.医疗废物应当放入专用周转箱,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3.上送医疗废物应当专车、专用,固定线路。

4.做好个人防护,做好交接登记。

5.送达上级医疗机构后,及时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五、医疗废物存放超过两天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查处

近期,某省环保督查,发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超过两天未收集以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废物数量不符,当地竟然直接针对卫生监督员追责,令人吃惊。

其实法规早以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堆放超过两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由环保负责监督和查处

1.医疗废物存放超过两天的查处

违反: 《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依据:

《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废物处理条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2.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查处

违反:

《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依据:

《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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